福建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程(4)

2019-04-09 10:06

5.7.2.4 购物

a) 购物服务设施和消费品生产,应与游客规模和消费水平相适应;

b) 购物服务网点布局,应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森林景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随需而设,统筹安排;

c) 购物服务网点建筑物宜以临时性、季节性为主,其体量、造型、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d) 旅游商品应力求体现森林公园的特色、品牌和风格,应小巧玲珑,便于携带,避免雷同;

e) 深入挖掘当地特色产品,通过精心设计和创意,形成富有森林公园特色的旅游购物品;

f) 旅游商品主要包括日用品、土特产品、工艺品、纪念品和馈赠品等。 5.7.2.5 导游标志

a) 标志牌种类包括广告宣传牌、导游牌、景区与景点介绍牌、动植物介绍牌、界标牌、危险告示牌、公共及服务设施标识牌、牌匾等;

b) 标志牌用于指导方向,表达信息,阐述园规,提示警告等;应采用中、英两种文字说明;公共设施标志应符合GB/T10001标准规定;

b) 森林公园境界、出入口、功能区、重要景点、景物、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森林公园入口处必须设置大型旅游示意图;

c) 标志牌的色彩和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揭示内容和具体条件进行设计,并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d) 标志牌制作和设置既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又具有欣赏价值。 5.7.2.6 医疗

a) 应按景区建立医疗保健设施,及时救护伤病游客;

b) 医疗保健设施和用品,应根据森林公园定位、特点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配置。主要景区、游览点附近应设有医疗所或有专业医务人员值班;

c) 医疗保健标志以中、英两种文字说明,并符合GB/T10001标准规定。

5.7.2.7 应按有关要求设立必要的保卫设备和人员。保卫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5.7.2.8 按有关规定在既隐蔽又便于使用之处设置厕所,应设残疾人使用的蹲位。厕所服务半径不超过1km。

5.7.3 道路交通规划 5.7.3.1 原则

a) 道路网组织要有利于风景资源保护和旅游路线组织,创造畅通、安全、便捷、舒适、无(低)公害的交通条件;

b) 道路网布设应在满足旅游服务的同时,兼顾农业、水利、营林、防火、生产、管理与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c) 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道路;新建道路应做好方案比选,达到技术上可行、 经济上合理,不占或少占林地和农地;

d) 道路开设应避免穿越有滑坡、塌方、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段;道路线形、走向、绿化及配套设施,力求顺其自然,服从景观要求;凡有碍景观的路段,应因地制宜加以改善;道路线形应尽量自然,避免大填大挖;

e) 园内道路可采用多种形式组成网络,并与园外道路合理衔接,沟通内外部联系。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可考虑利用水上交通;

f) 园内道路所经之处,两侧尽可能做到有景可赏,使游人有步移景异之感,防止单调平淡;

g) 应根据森林公园的规模、各功能分区的活动内容、环境容量、运营量、服务性质和管理需要,综合确定道路建设标准和建设密度。

5.7.3.2 森林公园内主要道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生产管理专用道路不应与主要游览道路交叉或重叠。

5.7.3.3 森林公园旅游区应尽量避免地方交通运输公路通过。确需通过时,应在公路两侧设置30m~50m宽的防护林带,并在适当位置设生境通道。

5.7.3.4 规划设计要求

a) 干线:通往外部干线按相应的国家公路等级进行设计,路面一般采用沥青或混凝土铺装。其等级不得低于交通三级线;

b) 支线:通往各功能分区、景区的道路,其等级不得低于林区三级线;

c) 游步道:通往景点、景物供游人步行游览观光的道路。可根据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路面采用山石铺装,陡坡处,应修筑阶梯式登山道,险要处应设栏杆。人行道宽度1.2m~1.5m,不设阶梯的游步道纵坡应小于18%。登山台阶宽度不小于人的足长(30cm),高度12cm~19cm。栏杆高度1m以上。

5.7.3.5 园内道路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和当地筑路材料合理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森林公园风格相协调,避免产生粉尘。

5.7.3.6 设计内容应体现图面布线,起讫点、走向、中间控制点、建设里程和建设技术标准的确定等。

5.7.3.7 设置架空索道不得破坏或影响森林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架空索道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7.3.8 森林公园出入口附近需要设置集散广场、停车场时,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250m2。

5.7.3.9 因道路通过而形成的竖向创伤面的高度或竖向砌筑面的高度,均不得大于道路宽度,并应对创伤面提出恢复性补救措施。

5.7.4 给排水规划 5.7.4.1 原则

a) 自给水应经必要的处理,使之符合GB5749饮用水标准后,以经济合理的输配方式输送到各用水点;

b) 本着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建设方针,近、中、远期给水系统统一考虑,并留有发展余地;

c) 保持景区内环境卫生,确保游人与居民的健康。排水可采用雨污分流制。建筑物附

近应设雨水截流沟。生活污水采用分散与集中,近、中、远期相结合的方式,经过一至二级处理后,就近排入水体;

d) 景区内应设置垃圾处理系统,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保证森林公园清洁卫生; e) 从河流取水时,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500m的水域不得排放工业和生活废水; f) 水泵站、水池等主要设施周围10m范围内不许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及铺设污水管道等。

g) 充分利用当地给、排水系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森林公园的给、排水系统与之并网。

5.7.4.2 内容包括选定水源,确定给、排水方式,布设给、排水管网等。

5.7.4.3森林公园一般利用高位水池供水,有条件的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也可利用简易管线自流引水,或采用机井给水。

5.7.4.4 给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水源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供水距离短,并有充足的水量;

b) 水质良好,其卫生指标按GB5749规定执行; c) 给水便利,经济适用; d) 水源应位于居住区上游。

5.7.4.5 生活、生产污水及厕所,必须经过处理并达到GB5749要求后排放。 5.7.4.6 景点和景区范围内,给水和污水系统设施采用暗管(渠)排放,不得暴露于地表。

5.7.4.7 在旅游村镇和居民村镇宜采用集中给水、排水系统,主要给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可安排在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5.7.4.8 供水标准:一般旅馆100~200L/床.日;中级旅馆200~400L/床.日;高级旅馆400~500L/床.日。

5.7.5 供电规划

5.7.5.1 原则

a) 满足森林公园近期用电需要,并为远期发展预留容量;

b) 保证供电安全,线路敷设力求做到既不影响森林公园的美观,又便于维修; c) 变压器设置应能满足高峰期用电要求。

5.7.5.2 内容应体现用电负荷计算,供电等级、电源及供电方式确定,变(配)电所设置,供电线路布设等。

5.7.5.3 应充分利用国家或地方现有电源。当无现有电源可以利用或利用现有电源欠经济合理时,方可考虑自备电源。在水力、风力、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自建小型水力、风力或太阳能发电站。

5.7.5.4 供电方案应运行可靠、便于维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5.7.5.5 供电电压应以地区电压等级为准。自建电厂(站)时,必须采用国家标准电压等级。

5.7.5.6 变(配)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输电距离短,接近负荷中心;

b) 便于电压质量的提高和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c) 地质稳定安全;

d) 不受积水或洪水淹没的威胁; e) 不影响临近设施;

f) 不破坏生态环境和森林公园景观。

5.7.5.7 用电负荷较小而又分散的地区,宜采用独立变电所或杆上变压器。在变电所和变压器的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5.7.5.8 当电力负荷所引起的电压波动值超过照明或其它用电质量要求时,应分别设置动力和照明变压器。

5.7.5.9 供电线路敷设,一般不采用架空线路。必须采用时,线路应尽量沿路布设,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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