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

2019-04-14 23:58

第四章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税务稽查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有计划有秩序管理的过程。

税务稽查工作最终的目标是整治和规范税收环境,税务稽查机构最主要的工作职责是重拳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违章犯罪活动,尤其是偷税和骗税犯罪,税务稽查同时也是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重要手段。

4.1初始化

税务稽查由于其业务在各地的开展具有比较大的不一致性,所以需要根据本地的业务特点进行必要的初始化工作。

包括三部分:稽查机构及人员初始化、案源处理岗位初始化、案件审理部门和岗位初始化。

4.1.1稽查机构及人员初始化

一、 业务说明

稽查机构设置是系统中税务稽查业务的基础,系统中税务稽查业务的开展完全依赖于稽查机构的正确设置(不对稽查机构及人员进行维护,则稽查系统不能使用)

二、 业务流程描述

对稽查机关、稽查部门、以及稽查人员进行设置,并分别设置其相应涉及到的内容(在设置过程中,特别注意稽查机关、部门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以及机关、部门的属性) (1)相关数据表

DM_JCJG(稽查机关代码); DM_JCRY(稽查人员代码) (2)数据处理流程

? 税务机关、部门信息,存入DM_JCJG表,机关、部门的属性信息写入JCJG_BZ

字段(稽查机构标志),查补税款所属类型信息写入CBSKSSLX字段(查补税款所属类型) ? 稽查人员信息,存入DM_JCRY表,权限稽查机构代码信息写入QX_JCJG_DM

字段(权限稽查机构代码)

三、 与简化版不同点

与综合征管软件简化版内容相同、有一点是不属于本稽查部门的操作员不能调整到本稽查部门

4.1.2案源处理部门和岗位初始化

一、 业务说明 为更好的体现、明确岗责体系,在对案源登记后或其他税务部门来的案源有对应的处理单位与之接口,使案源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二、 业务流程描述

稽查案源在系统中通过工作流进行流转。案源产生后,将有指定机关的指定岗位进行处理。故需要为每一稽查机关,设置案源处理部门及该部门处理此案源的岗位(根据稽查案源的不同,可以分流到不同的案源处理岗) (1)前置条件

稽查机构初始化、岗位设置、稽查人员初始化 (2)相关数据表

JC_GY_AYCLGW(稽查公用—案源处理岗位) (3)数据处理流程

案源处理部门及对应的处理岗位的信息,存入JC_GY_AYCLGW表,所属机关、案件来源、处理税务部门、处理岗位信息分别写入SS_JCJG_DM(所属税务机关),AJLY_DL_DM(案件来源—大类—代码),JCJG_DM(处理税务部门),GW_DM(处理岗位代码)字段 三、 与简化版不同点 综合征管软件简化版不涉及到此项内容

4.1.3案件审理部门初始化

一、业务说明

稽查案件移送审理机关审理时,审理机关需有专门的部门及其专门的岗位来对审理案件进行处理。故需要对每个稽查机关的审理案件部门及其对应岗位进行设置

二、业务流程描述

对每个稽查机关的审理案件部门和接收岗位进行初始化。 (1)相关数据表

JC_GY_SLBM(稽查公用—稽查审理部门) (2)数据处理流程

审理部门及其对应的岗位信息存入JC_GY_SLBM表,所属税务机关、审理部门、处理岗位分别写入SS_SWJG_DM(所属税务机关),SLBM_DM(审理部门代码),GW_DM(岗位代码)

三、与简化版不同点

综合征管软件简化版不涉及到此项内容

4.2稽查业务总体流程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

查和处理的总称。

税务稽查的业务处理核心是稽查案件。税务稽查的业务进行过程就是从稽查案件的登记产生,到案件的处理、实施、审理,最终监控其执行情况的时序过程。

稽查案件在未被下达到确定实施部门以前的状态,称为案源。案源具有线索的性质,可以同时登记多个涉案纳税人,然后下达到稽查实施部门后,转为多个稽查案件进行查处。

稽查实施和审理过程,是通过实施人员和审理人员起草、填制、流转各种稽查表证单书来完成的,这些文书的目录和内容将被记录在稽查案卷中。

稽查审理结束后,以决定性文书的形式记载案件的处理处罚信息内容,在文书执行送达后,将处理处罚信息在管理服务环节、征收监控环节产生相应影响。

案件的流转和文书的流转使用工作流进行驱动,从而严格控制操作权限,并严格监控案卷和文书的处理过程。

案件的流转和文书的流转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应用税务稽查系统至关重要:

? 案件的流转决定文书的操作权:

只有案件的当前拥有者才具有对案件起草、作废、删除文书的权限。随着案件的流转,不同的岗位和人员对案件的文书进行操作。

? 文书的终审推动案件的流转

在一个业务环节(如:实施、审理、执行)中,总有些特定的文书具备将案件移送的功能(如:《提取审理书》、《补充调查通知书》、《重大税务案件移送函》等)。稽查人员通过起草这些文书,可以将案件移送到另一环节,即推动案件流转。

4.2.1案源、案件流转过程

按照时间的进行过程,稽查案件的流转过程分为案源和案件两个相对独立的主题。 税务稽查案件从登记开始到被下达到指定的实施部门前,称为稽查案源。案源的登记,除了对案源主体的登记外,还包括其附属信息的登记,包括:涉案纳税人信息、项目资料分析信息、举报资料(对于举报案件)和发票稽核表资料,其中涉案纳税人信息是最为重要的附属信息,它体现同一案源多个涉案纳税人之间的线索关系。

稽查案源在下达到稽查实施部门后,称为稽查案件。由于案源的并案处理,稽查案件由至少一个稽查案源产生。

案源的处理过程:是分别对案源涉案纳税人分别处理和分析过程,形成《案源线索处理表》给出该案源每户涉案纳税人的案源处理意见,决定其流转方向:包括该案源到此停止,或是仍作为案源转其他机关继续处理,或是合并到某一正在查处的稽查案件中,或是下达到指定的稽查实施部门而形成新的稽查案件。(一个稽查案源可以产生一个或者多个稽查案件,也可以不产生稽查案件)

稽查案件的按照其流转过程,分为: ? 待查案件

下达到稽查实施部门,未被实施部门接收的案件,称为待查案件。它将通过实施任务的接收转变为在查案件,或通过回退操作,重新变为稽查案源。

? 在查案件

实施任务接收后的案件,称为在查案件。它将通过《税务提请审理书》的终审转变为待审案件,或通过回退操作转变为待查案件。

? 待审案件

本级实施部门或者下级审理部门提请到本级审理部门,未被本级审理部门接收的案件,称为待审案件。待审案件将通过审理登记转变为本级在审案件,或通过回退操作将其回退原提请部门,称为在查案件或者下级在审案件。

? 在审案件

本级审理部门登记后的案件,称为在审案件。在审案件将通过《提请上级机关审理书》提请上级机关进行审理,形成上级待审案件;或通过移送执行处理,在本级将案件审理终结,形成待执行案件;或通过《补充调查通知书》的终审将案件退回原实施部门称为在查(补充调查)案件;或在非正常操作情况下,回退为本级待审案件,重新登记。

在审案件将通过决定性文书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案件的处理处罚详细内容记载到处理处罚信息中。

? 待执行案件

案件审理全部结束后,移送执行,称为待执行案件。待执行案件在执行任务接收后,转变为在执行案件,或通过回退操作转变为在审案件。

? 在执行案件

执行任务接收后的案件,称为在执行案件。有税款需要履行的在执行案件在全部文书送达销号后,转变为送达完毕案件;没有税款需要履行的在执行案件在全部文书送达销号后,直接转变为执行完毕案件。在执行案件通过回退操作转变为待执行案件。

? 送达完毕案件

有税款需要履行的在执行案件的全部文书(包括:决定性文书)送达销号后,称为送达完毕案件。决定性文书的送达销号,会将记载在处理处罚信息中的内容在管理服务和征收监控环节产生影响(如:产生补税或者罚款的应征信息),并等待对应环节的处理反馈。

当获得反馈(如:全部税款履行)后,送达完毕案件转变为执行完毕案件;或通过送达回证反销号操作转变回退为在执行案件。

? 执行完毕案件

无问题案件在全部文书送达后,或者送达完毕案件在获得到相应环节的反馈后,称为执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是稽查案件的最终状态。

执行人员可以对执行完毕案件制作《执行报告》申请结案。《执行报告》终审通过后,案件转入历史事项,案件的全部工作流结束。

4.2.2稽查案件状态描述

稽查状态代码 01 02 10 20 22 30 稽查状态名称 待处理案源 在处理案源 待查 正在稽查 补充稽查 待审 备注 刚登记的案源状态 进行过案源处理的,未下达到实施部门的案源状态 已经下达到实施部门,等待进行实施登记的状态 已经分配到实施人员手中,正在进行实施的状态 被审理环节通过《补充调查通知》退回的状态,属于正在实施的状态的一部分。 已经提请到审理部门,等待进行审理登记的状态 41 45 50 60 70 71 72 90 91 93 94 95 稽查案件生命周期(2004.08.18)本级一般审理 正在同级税务局审理 待执行 正在执行 送达完毕 执行完毕 复查完毕 暂存待处理 转出 挂案 另案(已)处理 不稽查结案 已经分配到审理人员手中,正在进行审理的状态 已经移送到执行部门,等待进行执行登记的状态 已经分配到执行人员手中,正在进行执行的状态 全部文书已经送达,等待税款履行的状态 终结状态。全部文书已经送达,全部税款已经履行的状态。 对于无决定性文书需要送达到纳税人的复查案件的终结状态 暂存状态,等待暂存案件提取 终结状态 暂存状态,等待挂案案件提取 终结状态 终结状态 不进行稽查91转出开始(手工/自动)90暂存待处理并案95不稽查结案72复查完毕复查案件(简易结案)93挂案45正在同级税务局审理提取挂案《重大税务案件移送》挂案转出提取暂存94另案(已)处理01待处理案源起草《案源线索处理表》02在处理案源本级查处10待查实施登记20正在稽查《提请审理》《提请审理》30待审审理登记41本级一般审理转其他机关22补充稽查移送执行《补充调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简易)71执行完毕征收反馈:全部税务履行70送达完毕全部文书送达销号60正在执行执行登记50待执行《执行转办》 其中:

白色的是案件中间状态,工作流进行中; 深灰色的是案件终结状态,工作流终结;

浅灰色的是暂存状态,可以通过业务手段再次提取回工作流中。

4.2.3案件工作流

稽查案件的工作流,即案件的在系统中的流转过程。此流转过程不是依据一成不变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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