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诉控告☆☆☆
(一)人事处理决定(图表十四) 适用情形: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辞退或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批准;(7)未按规定变化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0日 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原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60日) 15日 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30日) 向申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诉 (限于向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决定不服) 公务员不服 30日 注:★区分“知道”与“接到”。
(二)履行人事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图表十五)
聘任合同履行争议 60日 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5日 向人民法院诉讼
注:▲时效:争议发生之日。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执行
一、行政法规
1、制定程序(图表十六)☆☆☆☆
国务院 权限:1、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执行性); 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自主性);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授权性) 立项 1、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 2、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起草 1、国务院组织起草,可确定由一个或几个部门起草,也可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2、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审查 1、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缓办或退回的情形:①不具备制定条件;②有关部分对主要制度存争议,起草部分未与之协商;③送审稿未按要求签署;④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 2、国务院法制机构修改后形成草案与说明,由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修改意见不一致报国务院决定)。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的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3、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举行听证会,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 决定 1、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由国务院审批 2、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公布 1、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 2、公布后30日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1、(抽象性)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2、(具体性)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二、行政规章(图表十七)☆☆☆☆
部门规章 主体 权限 部门、直属机构和部分事业单位 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执行性)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 1、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性) 2、本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自主性)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签署公布 备案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向该部门提请立项 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可确定由国务院部门的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或确定由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政府报请立项 由省级、较大市政府组织起草,可确定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起草,也可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1、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2、修改后的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3、对于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可以举行听证 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本部首长签署,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刊登,公报为标准文本 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备案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报为标准文本 1、省的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较大市的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政府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备案
三、立法的监督
1、立法冲突的解决(图表十八)☆☆☆☆
不同机关 的立法 同一机关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 规章V规章→ 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即适用之; 同级机关,家长裁决 地方法规V部门规章→ (先由国务院处理) 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的一般法V旧的特别法→制定机关裁决 授权立法的冲突 授权立法V法律→授权机关裁决
2、立法的监督(图表十九)☆☆☆☆
领导关系 监督关系 授权关系 批准关系 合法性+合理性 合法性 合法性 合法性 可撤销或改变 只撤销不改变 只撤销不改变;必要时撤销授权 只撤销不改变
专题五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图表十八)☆☆☆☆☆
法律性 *主观上:是否存在意思表示 *客观上:是否产生法律效果 *主客观,是否相一致 *对象是否特定 *适用是否反复 *形式是否抽象 *主体角度 *依据角度 *内容角度 *效果角度 行政事实行为 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 外部性 内部行政行为 职权性
*一看依据 *二看目的 刑事侦查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图表十九)
具体行政行为
主体 内容 程序 *享有行政职权 *具体实施人员意志健全 *向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图表二十)
条 件 无效 1、要求从事犯罪行为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4、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1、法律依据改变 2、客观事实改变 3、行为目的实现 效 力 自始无法律效力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 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废止前有效 废止后无效 后 果 可随时主张无效 随时宣告无效 当事人可拒绝,不负责任 可获国家赔偿 撤销前不可拒绝,只能先履行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 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撤销 废止
专题六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范围(图表二十一)☆☆☆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普通许可);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特许);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作出决定。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的确定(认可);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核准);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登记)。 1、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 4、能够事后监督予以解决的。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可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不适用许可的事项 停止实施许可的事项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