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图表二十二)☆☆☆
经常性许可 法 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省级地方规章 法律未设定的可设定 可立法设定 非经常性许可 不设定 法律未设定的,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不设定 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必要时可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具体规定 无上位许可规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禁止设定许 无特殊禁止 上位法未设定的可设 无权设定 1、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图表二十三)☆☆☆☆
“一个窗口对外” 统一办理 一个机关多个内设机构 联合、集中办理 地方政府的两个以上部门 一个部门 行政许可的各机关分别决定;统一受理、送达;本级政府可以采取此种实施方法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委托机关 受委托机关 *依据: *对象: *名义: *责任: *委托应公告; *不得转委托。 集中实施 多个机关 一个机关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 权力归属者 具体实施者 考点 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 *依据: *对象: *名义: *责任: 一个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统一实施(受理、送达)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图表二十四)☆☆☆☆☆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颁发 许可证 变更 延续 1、非人身性的许可可以委托申请; 2、必须书面申请,但是有多种申请方式; 3、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根据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受理顺序来作出许可决定 1、依法不需许可的,即时告知不受理;2、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不受理,并告知向有权机关申请;3、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4、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1、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正当程序);2、下级机关先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将初审意见(20日内审查完毕)和材料全部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跨级上报) 1、许可形式:书面。(证书、批准文件[加印]、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2、应公开许可决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公众有权查阅; 3、法律、行政法规的许可无地域限制。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注意:行政机关受理与不受理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注意:1、许可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注意: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 1、受理之日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至30日); 2、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自受理之日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至60日);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 3、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另算。 1、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例外。 2、许可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3、可依法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启动方式:1、依职权听证: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决定听证; 2、依申请听证: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证权(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期限:1、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5日内申请听证; 2、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主持人回避:1、实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与该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2、程序回避:应指定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免费) 案卷排它:1、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听 证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图表二十五)☆☆☆☆☆
撤回、 变更 (针对合法) 行政机关可依法撤回或变更许可: 1、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2、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特点: 1、许可行为作出时为合法; 2、撤回主体为作出许可机关 应当撤销 (申请人过错)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1)许可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应当撤销; (2)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 (3)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以欺骗手段申请许可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撤销 (针对违法) 可以撤销 (机关过错) 行政许可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撤销许可: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超越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的。 如果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符合撤销的情形,但是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不予撤销 注销 (不存在或 无法实现) 1、许可期届满未延续;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4、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实施的
专题七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图表二十六)☆☆☆☆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营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规定权 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由法律保留 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所有处罚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所有处罚 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可授权直属机构处罚设定权 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下位法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在上位法设定的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与管辖(图表二十七)☆☆☆
实施机关 管 辖 一般 处罚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考点同许可); 3、委托的组织(对象: 不需公告)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2、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集中 处罚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原本属于多个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不能被集中行使 3、案件移送: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行政处罚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移送管辖:如果案件仅是行政违法,不涉及刑事犯罪,则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这属于移送管辖。既可以在同一级行政机关之间移送,也可以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移送。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图表二十八)☆☆☆☆
1、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精神病人; (4)违法事实不清的。 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 1、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 2、罚款折抵罚金。 行为能力 的适用 刑罚相抵 一事不再罚 1、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存在多个处罚事由,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处罚不成立 1、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1、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 2、该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起算。 处罚时效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图表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