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列举式受案标准(图表四十七)
肯定式列举 1、行政处罚; 6、行政合同; 2、行政强制措施;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3、行政许可; 8、不履行保护职责; 4、行政确认; 9、行政给付。 5、侵犯经营自主权; 10、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内部行为; 2、行政调解; 3、行政仲裁 否定式列举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图表四十八)☆☆☆☆☆
确定标准 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1、公民死亡→近亲属; 2、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 1、与争议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2、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己申请加入 资格转移 第三人 三、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图表四十九)☆☆☆☆☆
类 型 条块管辖 条条 管辖 自我管辖 被申请人 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 省级以下各级政府 全国垂直领导的机关 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 省部级单位 政府的派出机关 部门的派出机构 被授权的组织 一般多机关共同行为 数个国务院组成部门 共同行为 被撤销的机关 复议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原机关自己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共同的上一级机关 可向其中任一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由该数单位共同复议 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备 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不服行政公署所属的县政府行为向行政公署复议 包括: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包括:地税、国土资源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来最终裁决 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的主管部门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门共同充当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视为被申请人即可 特殊 情形 (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7日内转交复议机关)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图表五十)☆☆☆☆☆
申请条件: ⑴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⑵有复议请求、事实根据 ⑶属于复议申请范围 ⑷符合60日复议申请期限 书面申请 网上申请 口头申请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申请: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受理: ⑴条件: ①有明确申请人和适格被申请人;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③有复议请求和理由;④符合期限规定;⑤属于受案范围;⑥属于复议机关职权范围;⑦未先起诉、复议。 ⑵处理: ①符合条件5日内受理;②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5日内书面通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 ⑶选择管辖: ①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机关受理;②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③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⑷监督:上级机关认为不受理理由不成立的,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审查: ⑴主体: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办、处、科),2名以上人员参加。 ⑵方式:原则上书面审,也可以 ①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②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③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④申请人在受理后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请,但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除非撤回申请违背真实意愿或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⑶审查内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⑷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决定 维持 限期履行 变更撤销 确认违法 撤回复议申请 针对作为: 1、当场作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事后补充告知的,自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针对不作为: 1、规定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未规定履行期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3、紧急情况下的不作为,立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中的期间: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决 定 对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7日内,能管就管,不能管就转。 可责令重作 经复议机关同意并作出终止通知书
四、行政听证程序比较(图表五十一)☆☆☆☆☆
听证立法听证 启动听证种类 方式 必须 职权 可以 条件 重大分歧、切身利益 期限 30日前 通知 申请5日内;组织公开 公开 公告 无 依职权的应当公告;依申请的必要时公告 委托 代理人 无 回 避 无 案卷排他 无 许可听证 职权+ 申请 应当 公共利益、他人重大利益 程序回无 避;实体回避 根据案卷作出决定 20日内;公开 通知7日内 责令停产停处罚听证 申请 应当 业、吊销执照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 复议听证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三条道路(图表五十二)
职权+ 申请 可以 重大、复杂 申请3日内;通知7日内 公开 无 可以委托1至2人 程序回避;实体回避 程序回无 无 公开 无 无 避;实体回避 无 被申请人胜 维持 决定 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行为合法) 驳回复议申请 撤消、确认 决定 申请人胜 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且履行有现实意义(应限期履行,无法确定期限的除外) 变更决定 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③上诉不加刑。 和 解 中间道路 调 解 (1)就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的; (2)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3)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适 用 情 形 ①主要证据不足;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③违反法定程序; ④超越职权; ⑤滥用职权(行为违法); ⑥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 ⑦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适用条件:裁量争议案件 ②案外自主进行 ③提交书面和协议。 ①适用情形:裁量争议案件;赔偿补偿案件 ②案中进行; ③复议机关主持; ④复议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⑤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两个附带(图表五十三)
附带审查的决定 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文件并加以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可就不予赔偿决定或赔偿数额起诉 仅针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限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有权机关应在60日内处理。 “管”+“转” 人身权:依申请:如申请人提出,必须决定赔偿与否 财产权:依职权+依申请:撤销或变更直接针对财物做出的行为 附带赔偿 决定
3、两个文书(图表五十四) 名 称 制作主体 内 容 对 象 有关机关 效 力 提出建议,无强制力 复议建议书 行政复议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机关 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行为违法;本案需要做好善后工作
六、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图表五十五)☆☆☆
被申请人 不履行义务 被申请人 其他下级机关 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1、维持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 不履行义务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图表五十六、五十七)☆☆☆☆☆
自由选择 ⑴同时复议和诉讼:先受理的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任选一。 ⑵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复议。 ⑶已经起诉的,不得在申请复议。 复议前置 选择但终局 复议终局 ⑴依据: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⑵主体:省级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⑶权益: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 ⑷发展:必须向省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⑴对中国人出入境的行前置但不终局: ⑴认为确权性具体行政行政拘留; 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⑵对外国人出入境的罚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款和拘留; ⑵有关纳税争议的行政征收; ⑶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复议后可选择诉讼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复议 自由选择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 行政诉讼 国务院裁决 行政诉讼 复议 行政诉讼 选择但终局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前置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终局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图表五十八)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广度 具体+附带部分抽象 具体 合法 深度 合法+合理 程序 一级复议(省部级行为二次复议) 二审终审 复杂、成本高 更公正 效率 简便、免费 公正 公正性有限
专题十一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