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5)

2019-05-26 16:09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而随着相关水产品的推出,可追溯信息平台的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施下的安全的水产品的市场认知度也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有重要作用,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企业可以树立良好的诚信的有责任感的企业形象,增加水产品的品牌价值①,获得消费者和社会的认同,使其产品获得更好的销路。并且当这类水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通过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可追溯信息系统迅速找到出问题的环节和相关的责任者,及时召回出问题的批次产品,减轻问题的社会影响范围,对企业的产品信誉损失减轻,并能够通过及时召回和追溯确定责任,从而树立企业负责任的形象和信誉,增强消费者的正面印象和认同度。在各省市的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实施过程中,产品标识标签的附加以及信息可追溯平台的使用逐渐扩大了消费者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但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覆盖薄弱的水产品农贸批发市场相对认知度较低,并且在部分超市的可追溯水产品的可追溯信息由于查询过程中的不方便、信息的缺失或是查询途径的问题(如热线电话是空号等)而影响了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施的认知。

当前,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然是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和探索时期,在各地政府积极努力的主导推动和企业的合作下虽然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标准体系不完备,技术设施不配套,基础研究落后,政府和消费者相关认知薄弱或片面,试点和示范推广模式带来的各地之间标准不统一、互相缺乏联系,加上我国水产品产业发展本身特点决定了监管困难和可追溯体系建设过程的困难都为全链条的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进程造成了限制,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有效建立与运行造成了影响。

黄磊,宋译,孟娣:《关于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现代农业发展专家论坛论文集》,2011年,第398—4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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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与标准不健全

我国水产品可追溯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极少,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水产品可追溯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依托于大农业整体的农业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是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上文所述的《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或是渔业相关法律中极少一部分细枝末节的规定。但由于水产品自身特殊性以及我国水产品产业发展现状的特殊性如水产品的批量大、单体小难以附加标签和标识,水产品以鲜活散货为主要流通销售形式,水产品产业生产一般规模小、点多、面广难以监管,这些基本特点决定了水产品安全监管与普通大农业产品的监管需求并不完全一致,这就对水产品安全监管及水产品可追溯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了针对性和专门性的要求,需要针对我国水产品及其生产流通中的特殊性进行专门性的规定,才能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性,才能健全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全面有效切实的法律保障。

另外,我国水产品可追溯相关标准也较少,尤其是相关的标识标签标准、信息数据编码标准等,这些在国外的实践过程中都是属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可追溯体系运行系统的基础性组成部分,失去这些标准可追溯体系赖以应用和实现的信息网络技术将无法有效使用,失去可追溯体系的功能与作用。

(二)基本信息采集存在困难

我国水产品产业面临的现状是生产方面的小生产者较多而大中型的企业型生产者较少、生产分散,集约化程度不足;加上以鲜活水产品流通与销售为主,加工和包装不足,卫生条件和规范操作程序以及如农畜产品那样的全面的检验检疫条件难以保证,生产标准化程度不足。这些特点决定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信息采集成为重点和难点的一个环节:在国外集约化和标准化的大规模生产中生产者往往自身就拥有一定的生产流通产业链条,自身保持着对上游原料来源提供生产者的联系和对下游流通环节链条的联系,采集信息过程只需要通过大型生产者便可取得一系列生产流通链上的相关参与者的信息,另外集约化的小生产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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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互相联系起来,进行信息的沟通和采集也较为方便快捷,不容易遗漏。而在我国,分散而不集约的小生产者之间联系少,信息采集为了不遗漏而需要分别各个确认,耗费更多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标准化生产的加工型企业少使得收集信息过程中的便利因素减少,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基本信息采集的困难加大。我国的水产品流通渠道也较为落后,传统的批发市场与农贸市场仍然占据主要地位,使得信息的收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而在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进行信息的采集是最基本的环节之一,是系统赖以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系统的运行是动态过程,是循环往复的常态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信息的采集也是需要常态化的,不像普通的全国性人口信息普查一样只需要数年统计一次,而是要在每次的生产流通过程中都要进行采集和记录,非集约化和标准化的生产流通环节将给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完成和实现带来巨大阻碍,可以说如果克服不了这一难题我国的全面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将无法顺利实现。

在目前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试点、示范推广过程中,以一定地区或企业为试验范围,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这一过程忽略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即企业性的水产品生产者占的比例较小,即使统合全国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流通销售的全部链条,也不能有效建立起全面覆盖我国水产品产业的可追溯体系,因此如何统合地区的全部小生产者,促进其集群或建立彼此的联系,并建立对整体群体的数据信息的统合和交流将是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下一个要克服的难点。

(三)相关技术和设备研究不足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相对不足,还不能有效满足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需要。国际上相关技术的研究很多,应用广泛,技术较为先进,现在我国也有一些基于国外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或者新的技术软件开发的机构和学者,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在这方面予以了一定的支持,从目前地方性试点的情况看来,各地采取的标签、编码技术并不统一,有些地方采取了登记备案和索票查验的手段,这一措施可以通过销售环节对水产品安全进行监管和通过对产品信息管理与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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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水产品安全,但这一举措并不能称为完整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因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并不能对全环节的信息进行追溯和监控,并且登记备案和索票查验等手段一般采用纸质载体,记载信息简单,方式较为落后,信息储存和读取工作量都较大,不能适应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趋势下对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的需要。条形码技术在我国物流、超市等领域广泛应用,因此很多地方也试图将其应用到可追溯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来,建立了基于条形码技术的可追溯体系平台和相应的子系统,但是条形码技术相对较为落后,无论从读取的效率、信息存储量、条形码本身的易损度来说都比不上相对读取速度更快、存储信息量大、能够进行防伪追踪的电子标签技术RFID,但是电子标签的成本远高于条形码的成本,降低了各生产流通环节的主体的应用意愿。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在目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过程中没有广泛使用更先进和高效的技术的原因。因此我国更应该进行创新的技术研发,一方面降低现有技术的成本,另一方面进行技术创新,开发出更为高效的成本较低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更为广泛应用的技术。

(四)社会各方面认知的不足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体系过程中,社会观念形成的社会文化氛围对于建设过程的推进也十分重要,而明显的我国社会各方面主体对相关认知观念存在不足和误区。

首先是政府方面,政府作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过程的主导者和推动者,起着重要的作用,决定着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战略布局、步骤与方向,但是现在我国各地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热情虽然非常高涨,也陆续进行了试点和推广活动,但是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认知尚存在着不足之处。通过网络查询可知,许多地方政府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采取了进货登记备案、索票查验等方法,或是在部分水产品外包装上附有“电子身份证” 等较常见的几种方式,声称实现了水产品安全的可追溯,这是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片面理解。固然进货登记、索票查验等市场准入以及水产品的可追溯的“电子身份证”都是一种可追溯手段,但是并不代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或制度的建立与实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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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要求应该是全链条的可追溯,应该是从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节点向上行和向下行都能追溯到相关信息,并对可追溯信息有严格的规范的统一的要求,能够满足社会大众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和政府监管需要,能够满足产品召回制度的要求,更应该进一步地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标准体系作为保障。上述政府行为都一部分地实现了可追溯体系的某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但还不能保障整体全链条的可追溯,也并没有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上进行规范性要求和完善,只能说是采取了一些措施和手段,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方面推进了一步,做出了宝贵的实践尝试,但是离全面实现还有相当的距离。这需要各地方政府尊重科学规律,循序渐进,不要盲目设置过大过远的目标,也不要夸张自己获得的成果,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扎实稳定地开展工作。

其次是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参与者,主要是生产者观念认知方面的不足。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施行需要建立在一定技术和设备的基础之上,需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更新和改进,需要进行前期的大量投入,甚至需要不小的成本,这对于以追逐利润为主要目的的市场经济主体是巨大的挑战,需要做出仔细的衡量,许多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参与者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认识不足,认为这只是一种单纯的管理体制,是政府监管市场经济主体以保障水产品安全的一种方式,而大量的生产流通信息的公布对于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参与者具有巨大的风险,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很容易被究责,等等。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参与者尚未认识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施行能够为其自身的利益带来的好处:一方面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施行可以改进生产和流通环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施行有利于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参与者提高消费者的认可度、品牌认可度,提高社会声誉,从长期内取得更大的行业竞争优势,无形中也降低了广告成本,也可以建立与政府的良好关系,对于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参与者的长远发展利大于弊。

最后是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认知不足。部分消费者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完全不了解,也有部分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方式、消费者的参与使用方式以及体系运作方式不完全清楚,这都阻碍了消费者通过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完全认知,对施行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水产品产生认同,进而通过消费者的反馈行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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