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与客体,确定权利与义务,明确各方责任: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责任,如有多个主体必须详细明确各监管主体各自职责范围与内容,对渎职、失职等做出背离职责行为的监管主体的处罚必须做出明确的、合理的规定,不可太轻或太重,并注意对未竟事项的详细说明,例如出现未规定的情况统一交由其中某个部门办理或交由上级仲裁决定职责分管归属等等,以防出现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发生而无法判定负有监管职责的主体一方或出现责任推诿;明确监管客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一些在市场竞争中合法的自由经济活动权利等,义务则包括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运行起到重要作用的活动,包括信息的记录、保存与传递等,应规定水产品全可追溯链条中的各环节主体,生产者、流通者、销售者等都有义务进行法律规定项目的水产品信息记录,如水产品的初始养殖过程的种苗信息、用药信息、养殖者信息等信息,加工过程卫生条件、生产线操作规程信息、(未显示在产品包装上的)添加物信息、加工企业信息,包装材料信息、包装者信息,运输者信息、贮存者信息、销售者信息等等,各环节的参与者都有义务按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方式进行信息的记录、保存,并将提供给下一个环节的参与者。加工企业尤其有义务保存其下游批发商和客户的信息,随时以备问题水产品召回的需要。
第三,通过法律形式对可追溯体系的细节进行统一规定。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跟产品流通链条有密切联系,如果可追溯体系是区域性的局部性的,一旦产品流通往外地,可追溯体系就会断链,从而失去意义,因此可追溯体系需要覆盖足够大的面;而可追溯体系信息传递过程中往往承载的信息是大量的,如果不统一格式、编码等,将给信息的互通产生阻碍。因此需要以法律形式对可追溯体系的细节进行统一的规定,如果是以地方法律法规的形式,也应尽量保持一致。在国外,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有专门的编码和标识规定法规,这对于统一信息形式,方便信息互通是十分有必要的。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水产品追溯信息的编码和载体形式进行规定,以每一种编码和一种载体相对应的形式,记录法律规定的信息,法律需规定几种可选的编码或载体,如二维码、条形码等,记录者可以任选其一,对于技术条件不足的也可直接填写信息,而在最后的销售环节,销售者有义务通过提供法律规定的各种这几种编码的解读终端机器(如对编码扫描读取信息的机器或者查询码在线查询机器)或其他信息查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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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热线、网站、手机短信等)或者直观的产品信息标签为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同时除了可追溯式信息查询,也需要对每一环节产品包装信息作出规定,规定特定种类水产品以特定包装袋、箱等存放,需要在包装表面贴上或喷上包含基本信息的标签,在最终销售环节销售者能拿到的产品包装或者货架标签上有满足消费者对产品信息基本了解程度的信息,如养殖产地、原料生产日期、加工日期、产地环境、有否用药等
第四,法律也可以从其他一些角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提供间接保障与支持,如政府或企业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教育宣传的义务,在未强制实施阶段对实施可追溯体系的企业的鼓励性规定,对消费者对于任何水产品可追溯性的信息了解的要求视为知情权而加以支持,并对未按规定进行可追溯信息记录、公布、提供虚假信息以及查询方式无效等情况视为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或政府的违法行为,并对此作出处罚规定,等等。
总而言之,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首要的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执行效果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四、建立健全政策体系
建立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政策体系,是可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是可追溯体系建设过程和运行过程中各环节都能互相协调、配合地发挥其作用,有效推动可追溯体系整体的整体能够有序进行和快速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政策体系包括诸多方面,涉及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各个主体和环节。政策体系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在各方面各环节制定政策,通过政策支持为体系的各个部分注入活力或加强管理,保障和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一)加强政策支持力度
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的各环节的各类科研工作的支持。一是要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的基础调查研究工作。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运行过程非常复杂,涉及许多环节、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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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链条的节点上的相关主体以及主体行为,以及相关主体的行为,在我国水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和销售的过程中又分为多种途径和方式,管理过程更为复杂,监管更为困难,为了进行可追溯的全面覆盖必须对这些方式和途径进行全面调研了解,分析其规律,设计合理的系统和解决方案,解决如何有效地统合和覆盖更多分散的广大小生产者,有效地监管和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生产主体,监管更多非规范的和非规范的流通和销售链条,充分考虑大众消费者的观念、利益和需求,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发挥智慧和主观能动性,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进行博弈,通过科学的分析、长远的统筹全局的考虑与对民意的充分考量,选择最优方案,这需要前期进行大量的科学的调研分析工作;二是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相关配套技术的科研工作的政策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运行过程中需要运用大量的网络信息技术、电子技术等现代科技成果,不仅需要学习借鉴和引进国外优秀的成果加以应用,也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并综合考虑先进技术的现实可操作性、推广的可能性、企业的具体技术承受能力和开发能力、与国际标准的兼容性等多方面因素,适当地使用现有技术并不满足于现状,努力地不停创新研究开发更好的适应我国需要的优良技术。这需要企业和研究机构的积极性,更需要政策的鼓励和支持推动。在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的各类科研工作方面,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起到推动和鼓励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制定政策,通过开展官方的大型调查研究或委托研究机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调查研究工作,充分了解可追溯体系建设所需要了解的我国水产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的全部相关信息,并制定鼓励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技术的科研工作的政策,如对企业、科研机构或个人的相关科研工作进行经费补贴支持,对相关成果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专利技术的保护,支持建设或直接建设相应专业领域的研究机构等。
(二)加强政策的支持与鼓励作用
这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充分调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最主要、最重要的实行主体的参与,这有利于快速使整个可追溯体系活起来,更好地充分地发挥作用。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中,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一定阶段需要进行强制性要求生产者参与可追溯体系,但是在试验性的初期阶段,需要部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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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者充分进行自觉自愿地参与。通过对市场经济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人需求分析,需要政府主导性的鼓励和支持政策进行方向性引导,使生产者认为可以通过水产品可追溯活动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一是如上文所述,制定对企业开发应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技术的鼓励支持政策;二是通过政府推广参与使用可追溯体系的水产品的安全优势,使社会大众加强对使用和参与可追溯体系的水产品认同,使企业认为使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可加强企业的社会认可度,加强消费者的认同度和信赖感,有利于提高品牌价值,从长远来说有助于推动产品销售,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三是政府通过优惠政策的制定进行支持,如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企业在投入技术和设备、改进生产线、改进流通链时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者或是与第三方设备技术提供商进行合作,使参与可追溯体系的生产者将以更优惠的价格购入设备,或是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防止企业在可追溯体系参与的过程中对自身出现问题水产品被追究责任的考虑,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合理调整追责制度,使追溯目标更明确具体,防止追溯责任主体盲目扩大,减少企业的后顾之忧;五是通过制定政策,进行政府和企业的试点水产品可追溯项目的合作与推广,政府和企业的试点合作过程中,政府将投入更多的资源和优惠政策,使企业减少在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进行生产与管理的改进升级,使企业切实感受到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带来的好处的过程中也减少后顾之忧,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更多利益,是比较直接的鼓励与支持生产者参与的一种政策,在我国目前已经较多地施行,效果良好,吸引了诸多企业参与。
(三)加强对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通过制定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全面加大宣传力度,在各类媒体上投入广告和一定的科普知识宣传节目,在街头、社区、政府网站、主要门户网站等处以各类宣传材料和活动向社会大众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知识的宣传,使社会大众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运行方式、作用和优势的知识认知,并充分了解进行水产品可追溯查询的方式与操作步骤,使社会大众在认识的基础上产生认同,既有利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更好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大众通过在认同基础上的品牌产品选择,以市场机制进行优胜劣汰,促使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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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企业认识到参与可追溯体系的益处,加入可追溯体系的运行体系中,在社会上形成良性循环,其最终结果是企业提升了品牌形象和价值、升级了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优化了流通链,并在责任追溯明确快速的可追溯体系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生产更安全的产品,消费者能买到来源明确信息明确的更安全可靠的水产品,政府加强了对水产品安全的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和产品召回与责任追溯速度,提高了社会稳定程度,水产品产业也进行了整合升级,市场经济更加有序运行,是三方共赢的局面。
五、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构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过程中,建立我国水产品安全可追溯相关标准体系是重要的前提。可追溯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水产品安全可追溯相关信息的记录、存储与传递,因此水产品安全可追溯相关标准至关重要,没有相关标准,统一的安全信息将无从产生。这包括水产品安全相关检测标准、生产加工标准、流通过程中的相关安全标准、可追溯信息采集标准、可追溯信息编码标准、标签或标识相关标准等。构建我国水产品安全可追溯标准体系,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在符合水产品安全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之上,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标准体系,既要考虑到生产者的利益和实际能力又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这一标准体系要考虑到进出口产品,尽量与国际接轨,也要有长远眼光,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标准体系,不要采用过旧的标准。在我国存在的水产品安全可追溯标准体系的存在很多问题,如标准类型多样,国家标准(GB)、地方标准(DB),行业标准(SC)、企业标准、无公害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多种并行,标准适用较为混乱和随意;标准数量相对不够,水产品行业涉及各个方面的标准总共有数百项,但是国家标准只有一百余项,行业标准则达到了近五百项,其他地方标准较为繁杂,体系不够完整,而国家标准过少导致行业自定标准容易带来整个行业产品标准的混乱;标准的规定不够详细,并在很多领域存在着标准的空白;标准过低过旧,现行许多标准从标准号可以看出有些现行标准是九十年代的标准,不够科学合理,部分标准被行业巨头操纵垄断等等。
在水产品可追溯体系方面,相关的标准除了水产品质量本身相关标准,对追溯技术以及编码都需要制定详细的标准细则,这也是国外保障可追溯体系切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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