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7)

2019-05-26 16:09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的全国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将是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一蹴而就是违背现实条件的,因此在适当的地区通过和企业合作进行试点,在实践中探索,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总结经验教训,并逐步推广,在此过程中逐渐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效率,少走弯路,在条件成熟时就可以扩大推广范围,最终覆盖到全国。

第八,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通过对相关知识的宣传,扩大企业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认知程度和信心,提高社会大众的认知度,通过社会大众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认同与相关产品的购买的选择,提高相关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产品形象和品牌认知度,通过优胜劣汰来建立良性的市场环境,使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并通过更多企业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抑制信息不对称对于市场机制的不良影响,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章 构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对策

在构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时,本文的基本思路是:以设定合理的目标原则为前提,以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三大体系为主体构成内容,以市场准入与信用体系的建立为保障,并以市场机制和信号显示机制等为基本使各部分主体相互作用,发挥职能,形成运行机制。如下图3所示:

图3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基本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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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合理的目标

如何构建一个合理、高效、安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国家和社会的诸多主体,涉及政府管理体制、法律建设、社会监督、企业发展、科研建设、消费者观念等各方各面的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建设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首要的是要提出构建的目标与原则,通过对目标的明确和原则的指导,合理把握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更好地达到预期效果。

我们认为,建立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基本普及至全社会的、覆盖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链条可追溯的水产品可追溯信息系统,向上游能追溯到水产品生产者即水产品原料的原始提供者,如养殖者向下游能追溯到销售者甚至企业的第一级客户,并随时随地可查询信息。这一总目标包括以下几个分目标,应该因地制宜地分步骤合理进行、完成:

第一,通过建立全面立体基本覆盖全社会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使我国全社会的水产品安全相关信息可追溯;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的信息和观念,使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和相关技术有充分的认知和认可度;使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在针对消费者查询层面的设计做到理解容易、操作便捷、付出成本低廉或免费、信息真实有效等,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消费者对水产品安全的信心。

第二,通过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加强对水产品安全信息的监控,完善水产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水产品安全监管效率;使水产品安全政府监管活动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信息监控追溯运行彼此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支持、互为补充,更好地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通过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使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都能做到对水产品从源头到餐桌全程可追溯,可追溯体系通过对每个环节的水产品安全信息进行记录和监控,一旦发生任何水产品安全事故,可以迅速通过信息数据库定位发生问题的环节以及水产品销售流向,从而提高政府在处理水产品安全事件时的应急效率,提高产品召回效率,防止危害的扩大,有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并可以迅速确定责任方,并防止更多存在同样问题的水产品流入市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同时也可以成为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的良好辅助和保障工具,提高政府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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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处理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水产品安全风险和影响范围、程度。

第四,我国政府通过鼓励水产品企业和生产者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构建过程,除了可以直接推动水产品行业的生产安全水平的提高,也可以间接推动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组织管理革新与技术升级,推动水产品全行业产业化、组织化和品牌化进程,提高整体行业的生产规范化,推进产业从小而散的工坊式初级加工等方式向集中化、规模化、技术密集的经营生产方式转型转型。

第五,通过在水产品行业构建一个高效、完善、合理运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为其他行业逐渐推广可追溯体系提供经验借鉴。

二、树立适宜的原则

我们认为,在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性原则要求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无论是对体系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设计中都要坚持遵循科学性原则,遵循科学规律,例如,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构建过程中,要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尊重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可盲目采用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让没有条件和能力的生产者进行设备的更新以适应可追溯体系的要求等等;合理原则则要求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除了要遵循科学规律,同时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做到合理化,要考虑我国现行政府职能定位、水产品安全现行政府监管模式、现行法律相关规定,整个水产品行业发展现状、技术发展水平等等一系列要素,综合考虑,统筹全局,合理安排体系的构建步骤阶段与内容结构。

第二,统一性和灵活多样化原则。在构建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过程中,覆盖全社会与全国性的突出特征决定了体系设计在规划和实施的过程中都要做统一的规定,首先是信息记录标准、格式的统一,数据库的统一等(既可以用统一的全国性的大型数据库,也可以通过各地的分数据库进行数据信息共享,这需要根据条件分阶段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国各地的水产品不管流通到我国任何一个角落进行追溯和查询时都能有效便捷地实现目的,可追溯体系才真正不会断链;但同时可追溯体系构建过程中允许形式多样,在确保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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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允许不同地区、不同生产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经济、社会、政府管理、技术等相关条件的适宜与成熟程度,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选择不同的技术路径,探索灵活多样多样化的可追溯解决方案。

第三,经济效率性原则。在构建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过程中,需要重视经济性和实效性,在政府进行政策设计与财政投入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原则,需要通过相关专家和智囊团进行科学周密的计算和判断,通过一些民主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当事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民意,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政策的制定,采取最优化和高效的手段方案,注重经济性和效率性的考虑,例如,优先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建设和推广,逐步推进,防止盲目制定政策,大量投入但收效甚微现象的发生,造成资源浪费。

第四,政府与市场合作原则。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构建需要政府和市场主体共同努力,政府负责规划和推动并进行监管,市场主体则遵循市场机制进行运作。我国政府职能正在逐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过渡,政府的角色也逐渐从全能的管理者和单纯的监督者向以服务为主、监管为辅为目标的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我国政府正在努力的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因此我国政府在各社会管理领域开始更多地采取政企合作的模式,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提高公共服务的提供效率与质量,利用企业的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积极性节省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成本投入,获得更经济高效的公共服务和监管效率运转。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我们可以认为,在构建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过程中,生产者和企业在实现全链条可追溯的系统关键部分扮演主要角色,发挥主要作用,政府在构建可追溯体系的过程中则主要起到制定规则、监督管理、推动和鼓励体系在生产者和企业等主体中的推广,并搭建一座将可追溯体系这一最初企业单纯为实现自身利润而进行的活动与实现打破信息不对称壁垒并保障消费者权益之间联系起来的桥梁,即将生产者或企业所收集的水产品信息公布给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一定要坚持政府与市场合作原则,要正确定位政府在这一体系中的角色和职能,灵活合理运用政策工具,投入各种资源,制定法律、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保障体系的顺利运行,维持正确秩序,为市场主体进行充分竞争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最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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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前瞻性原则。在构建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规划的前瞻性,即规划要长远,面向未来,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政治环境、科技进步等未来发展的方向及有可能出现的变化,设计体系时需要留下余地,预留可供变通之处,使其能够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大环境的发展而能灵活反应和变化,防止体系僵化,防止因为技术落后或不得不被淘汰而导致整个体系失效;要能够及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实践经验和技术成果,随时更新可追溯体系,保持整个体系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好地为维护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是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能够合法运行、有效推进、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我国水产品安全质量监管本来就存在着生产规模小而分散、流通和销售过程也存在销售点小而分散、不规范等难以监管的问题,水产品安全难以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试图通过解决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明确落实责任人等方法提高水产品安全性,提高消费者信心,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为逐利有可能采取非法的和不诚信手段或者降低自身成本的倾向是天然存在的,我国水产品安全难以监管的因素也依然没有改变,如果不用法律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和约束,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运行过程就可能出现问题,如信息的造假、隐瞒等。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水产品安全可追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使其成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重要保障。

第一,要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实施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但是这一强制实施的时间点和范围都要因时因地而异,要分步骤、分阶段、看条件,以逐步试点的方法以点带面,逐渐推往全国。目前在一些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通过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落实水产品安全的可追溯体系的强制执行的条件成熟,是可行的。当沿海地区的普及工作做好后,总结经验教训,就可以逐步将相关的法律体系因地制宜地往水产品生产与市场交易并不发达、比较易于管理的内陆地区推行,就可以以法律形式确定全国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第二,通过水产品安全可追溯法律法规,以法律强制性的形式确定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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