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完成对施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主体的鼓励和支持,进一步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发展的这一机制运行。也影响了政府通过主导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保护消费者水产品质量安全基本权益与需求的目的的实现。
第三章 国外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经验借鉴
一、国外的实践经验
目前国际上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大致有3种方式:以欧盟为代表,要求强制实施水产品可追溯;以美国为代表,支持水产品可追溯的实施,但不要求强制执行;一些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反对强制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因为他们还没有足够的条件达到要求,认为强制实施可追溯会形成新的贸易壁垒①。目前国外的实践内容详见下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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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川:《建立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紧迫性与可行性》,《中国水产》,2006年第9期,第2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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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的实践经验
欧盟在水产品的可追溯性建设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欧盟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实施推行中采取的是强制方式。
首先,从管理机构方面,欧盟委员会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①,负责统一管理欧盟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务,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对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
其次,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有效实施。欧盟实行水产品追溯标签制,并颁布一些律例对水产品标签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包括生鲜鱼类的种类、产地、生长环境,以及各环节的经手人,如生产者、加工者、包装者、进出口者、销售者等,要求产品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相关信息;水产品安全相关标识则在养殖、加工、流通、销售不同阶段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并规定销售者应该在销售现场放置水产品的健康或身份标识;对于水产品的召回以及召回过程中相关实体公司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再次,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欧盟TraceFish标准的《养殖鱼生产流通链信息记录细则》从全流通链的角度出发,制定了建立养殖鱼产品可追溯体系的标准细则。细则对生产流通链各个环节的参与者,详尽规范了信息范畴、信息的建立、记录与传递方法等标准②。
此外,欧盟通过和相关企业和机构进行合作展开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推行。欧盟委员会资助的多个国家相关领域的企业和机构整体自愿构成了欧盟水产品可追溯项目③。
(二)美国的实践经验
美国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推行和实施方面采取鼓励但是非强制的政策。但是有部分可追溯相关法规制度是强制性的。
首先,相关机构各司其职。美国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密切相关的政府机构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与渔业局(NM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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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楠,李靖:《发达国家水产品追溯制度的比较研究》《湖南农业科学》,2009年第9期,第152—154页。 ②
刘俊荣,陈述平,雷建维:《我国养殖水产品全链可追溯性系统平台的建设思路》,《水产科学》,2007年第9期,第518—5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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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机构在水产品安全监管方面起到制定相关法律并与各州合作实施以及对水产品相关生产与销售等主体进行水产产品质量检验、资质审查与颁发资质证书。这两个机构通过执行各自职能,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法令规范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对各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共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有效性。
其次,相关法规法律的实施。通过几项条例和法令对包括水产品在内食品使用标签进行了规定并对特定的水产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水产品尤其是进口水产品的标签的内容也做了强制性的详细的规定;《食品安全跟踪条例》则对在美国境内进行活动的水产品生产、流通与进口的企业规定要进行全环节的记录并进行妥善保存,方便随时追溯和查询。另外,美国以反恐怖主义为目的而出台的法律也针对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对国内及进口的所有食品包括水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这一规定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实施起到了保障和推进作用。
另外,相关企业的推动作用。美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以政府出台的各种法令法规为保障,主要依靠各企业和生产者建立起来。美国水产品相关生产流通环节相对来说标准化、规模化发展程度高,相关生产与流通各环节大中型企业也较多,这些企业往往拥有一条完整的从原料供给、加工、包装、运输流通、销售的产业链条,对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拥有较好的基础和优势。美国各大超市巨头也在可追溯体系相关技术应用方面有较好的基础,如家乐福、沃尔玛等都在自己拥有的进货渠道的水产品中实施了水产品安全的可追溯体系,通过电子标签等标签标识识别技术进行信息的识别和存储,并可以在水产品流通过程中进行追踪,对任何一个环节的产品进行追溯。
(三)日本的实践经验
日本对所有农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模式。
首先,在管理机构方面,日本政府是采取了多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管理方式,涉及水产品质量及安全卫生的管理机构有内阁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消费安全局等部门。
其次,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建立起法律保障体系。日本从2002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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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2003年5月,日本制订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该法树立了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确保食品安全的理念;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地方公共团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业者及消费者各自的职责;还明确了为确保食品安全,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采用“风险分析”手法。
再次,政府主导推动、企业为主体的运行模式。日本政府为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而进行了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加强了法律保障,并通过财政投入的方式,加大对相关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支持力度,逐步推广并确立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日本政府采取政策鼓励支持的方式引导生产者和批发零售商自主自愿进行可追溯行为。在日本养殖鱼类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中,一部分大型养殖户和水产品批发公司发挥了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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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建立可追溯体系,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可以追踪到商品及
附带的信息,发生事故时可迅速查明原因,提高产品召回效率,把消费者的受损害程度控制到最小,使各环节的经济损失控制到最小。
二、国外实践经验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第一,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体系。国外实践经验表明,一个健全有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及保障,任何一个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都是以相应法律法规的建立为标志的,并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各环节的各参与主体都要包含在内,对具体行为也要作出详细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法律规定,对于具体细节更要进行规定,这从诸发达国家陆续出台的各种细则即可看出。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需要对细节作出规定,对奖惩作出明确规定,对处罚也要作出适当的衡量,这些都是在制定我国的可追溯法律法规体系时必须注意的。
第二,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国外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各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并且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需要覆盖范围的广泛性、标准的统一性、执行的切实有效性,这些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甚至需要强制执行以保证有效性。政府的主导性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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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华:《日本海水养殖鱼类可追溯体系建设》,《现代渔业信息》,2010年第9期,第1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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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各国有专门的或相应的部门统一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和执行监管职能,政府的主导性也表现在其他方面,比如说通过制定其他一些政策和相应的配套制度鼓励各环节的参与者尤其是生产者主动参与可追溯体系的建设。
第三,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企业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要有利可图,企业很多时候时候可在此过程中发挥自主性和主体作用,这就需要政府运用政策措施和其他职能手段,通过正确的方式进行引导和鼓励。
第四,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方式。不同国家选择了不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方式,有的选择了强制执行,有的选择了部分强制或自愿实施,有的国家采用统一或专门部门进行监管的方式,有的国家采取多部门管理方式,这都与这些国家自身的国情有关,并非需要照搬学习别国的方式,否则将给原有的国内政府运行、市场运行和政策运行方式带来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在我国水产品安全本来就是由多部门共同管理的,虽然存在很多弊端,但是如果专门成立新的部门,将无法统合原有的部门的所有职能,并由于我国行政区划十分庞大,机构众多,在行政体制改革要求精简机构的背景下再增添从中央到地方的数级机构十分不现实,应根据适当情况交由现有部分部门进行分管。
第五,积极推进标准体系的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相关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法律体系是相辅相成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以及追溯信息相关标准都是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运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标准内容。
第六,积极开发配套技术和设备。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相关技术也是系统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承载数据、编码解码、数据库存储和互通、建立全国性的网络等,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高效率运行起着重要作用,甚至可以说相关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也是整个体系的存在基础之一。在实践中很多国家都十分重视相关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国家正是由于条码标签技术的应用才实现了可追溯体系的应用。因此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推动并鼓励和支持相应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争取研究出更适合我国国情的优良技术成果。
第七,通过试点与示范推广逐步开展工作。针对我国的国情,想要建设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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