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11)
2012-08-28 21:36
[9]高在敏、王延川、程淑娟编著:《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10]“商自然人是依照法定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承担商法上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商法人是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组织。”有关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的表述在许多学者的著作中大体一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范健教授主编的《商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
[11]《法国商法典》第1条,金邦贵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2][德]福尔克·博伊廷:《论德国商法的修订》,卜元石译,载范健、邵建东、戴奎生主编:《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13][德]C. v.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14]前引[13],第61页。
[15]吴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16]美国法学会、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第一卷),孙新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年版,第44页。
[17]雷兴虎、陈虹:《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制研究》,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18]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
[19]前引[13],第33页。
[20]《德国商法典》第7条,杜景林、卢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1]本文探讨的是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至于符合相应标准的主体是否必须经过商事登记才取得相应的商事主体资格,则是另一个问题,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笔者认为,从我国现实考虑,目前有关商事登记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创设效力的制度是正确 的选择。
[22]2007年2月9日《第七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综合报告》发布会上,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宣布:“我国个体工商户结束了自2000年开始的多年徘徊间有下降的趋势,开始稳定增长。其原因之一是,各地政府采取的措施对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政策进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数量增加较快。”这一消息说明,相当一批个体工商户的主要功能是解决人们谋生和就业问题。参见你好台湾网:http://www.nihaotw.com,2008年4月18日访问。
[23]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84页。
[24]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25]数据来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 szaic. gov. cn,信息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08年2月5日。
[26][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27]参见《民法通则》第26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
[28]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29]《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30]参见《物权法》第124、125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
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11).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