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死刑的文化透视(1)(7)
2012-11-01 21:19
注释:
[一]钱穆:《文化学大义》,(台)中正书局一九八一年第七版,第三页。
[二]钱穆:《从中国历史来望中国民族性及其中国文化》,中文大学出版社一九七九年版,第一00页。
[三]《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
[四]《汉书·刑法志》:圣人“因天讨而作5刑”。
[五]《尚书·吕刑》:苗民“惟作5虐之刑”。
[六]《商君书·开塞》。
[七]《春秋繁露·5刑解》。
[八]见《太平御览》卷6百4105《刑法部·象刑》引伏胜《尚书大传》等。
[九]见《太平御览》卷6百4105《刑法部·诛》引《慎子》等。
[一0]见《尚书·舜典》孔安国传。
[一一]见《汉书·刑法志》。
[一二]《汉书·刑法志》
[一三]《孝经·开宗明义》
[一四]《清朝野史大观·清人逸事》,中华书局一九三六年版,上海书店一九八一年复印。
[一五]《宋书·文帝纪》。
[一六]《魏书·刑罚志》。
[一七]《资治通鉴》卷1百7108。
[一八]《贞观政要·刑法》。
[一九] 上方宝剑为汉代天子所赐。上方原作“尚方”,是替天子制造御用器具的尚方监。具备尚方监生产的宝剑,就象征着代表了天子的势力巨子。
[二0]《尚书·大禹谟》。
[二一]《左传·襄公2106年》。
[二二]《尚书·康诰》。
[二三]《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一九七八年版,第二00页。
[二四]《魏书·刑罚志》。
[二五]《贞观政要·刑法》。
[二六] 死刑案件只有经中心1级官员的集体审议后才能抉择。
[二七] 由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寺卿临时组成尤为法庭,共同审理重大疑问案件。
[二八] 刑事审判机构分为鞫司、谳司两部门,前者负责查明犯法事实,后者抉择应适用的法律,各自独立工作,不患上互相商讨。
[二九] 犯人颠覆口供,其情节重大,或者原审法官受贿、推勘不平而称冤的案件,更换法官重审,称“重推”;改移另1司法机关审理,或者由相邻路1级或者隔路的监司派官再审,称“移司别勘”。
[三0] 在暑暖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在押未决囚犯,从快或者减等发落的制度。
[三一] 由朝廷高档官员会审被裁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
[三二] 由天子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档官员会审在押罪囚的制度。
[三三]《睡虎地秦墓竹简》,第一五三页、二一八 页。
[三四]《汉书·宣帝纪》。
[三五]《汉书·刑法志》。
[三六]《晋书·刑法志》。
[三七]《晋书·刑法志》。
[三八]《魏书·刑罚志》。
[三九]《旧唐书·刑法志》。
[四0]《商君书·靳令》。
[四一]《论语·子路》。
[四二]《汉书·宣帝纪》。
[四三]《隋书·刑法志》。
[四四]《礼记·曲礼上》。
[四五]《孟子·离娄上》。
[四六]《荀子·君子》。
中国古代死刑的文化透视(1)(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