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案例附答案

2020-05-05 13:32

犯罪主观方面案例附答案

1.被告人:雷某,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加拿大国籍,硕士文化,雷登国际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

被告人:吴某,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尹某,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工人。 被告人雷某与加拿大阿维马克思集团公司北京办事处亚太区航空主任戴夫·罗西因生意纠纷产生矛盾,后雷某找到被告人吴某帮忙,吴某又纠集被告人尹某等人预谋绑架戴夫·罗西。吴某、尹某为实施绑架行为承租了房屋一处。2002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吴某、尹某等人将戴夫·罗西骗上吴某驾驶的汽车后带至租房处,对戴夫·罗西进行扣押、威胁,并强迫戴夫打电话,让其公司经理取出戴夫办公室抽屉内的美金4000元及护照等物交给吴某等人。后三被告人伙同他人还让戴夫·罗西多次给其亲属打电话索要美元25万元。2002年3月1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雷某抓获,雷某交待了关押戴夫的地点后,公安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将吴某、尹某抓获,同时将被害人戴夫·罗西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吴某、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雷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雷某与被害人戴夫是合伙投资关系,戴夫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某等人拘禁戴夫是为索取好处费,有其独立的性质,故雷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吴某辩称:其只是帮雷某要债,没有预谋绑架,吴某的行为应

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尹某辩称:其只是帮助要债,没有预谋绑架。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1.雷某、吴某、尹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2.1996年初,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魏某商量共同租赁金鹰商场二楼的摊位。后王某因病住院治疗,魏某即独自与金鹰商场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缴纳了定金和前期租赁费。3月底,王某病愈出院,对魏某单方租赁商场不满,坚持要投资入股。魏碍于情面,于4月3日与王某正式签订了合股经营协议,约定王某应投资120万元。其后,王某因无资金投入,便私自将协议中自己承担的投资部分转让给上诉人陈某和案外人王某、吴某等3人投资。魏某得知后坚决反对,经他人调解,协商由魏某补偿给陈、王、吴3人各10万元并另给王某补偿5万元后,王某等4人都退出合股经营。后来,魏在电话上口头同意给王某补偿3万元,又因得知王将从陈某、王某、吴某等人处得“好处费”时,不再同意给王补偿5月初,王某向陈某提出,魏某没有给他补偿费,要求陈找人向魏索要5万元的补偿费,陈表示同意。5月12日,陈某让原审被告人刘某找两个人去帮王某收帐,并让原审被告人张某也一起去,具体行动听王某安排。 14日上午,刘某携带一把仿日军刀,约周渝、郑渝(均另案处理)一起到陈某办公室与张某、王某会合。王某对刘、张等人称魏某欠他5万元,叫刘、张等人帮他收帐,并让刘、张等人先在陈某办公室内等候,自己外出找魏。当日下午2时许,王某发现魏某在三元休闲屋内,即传呼通知刘、张等人。刘某、张某、

郑渝、周渝4人携带一把刀和一支土制手枪赶至,由张某以有事找魏为借口将其骗出,4人即叫魏偿还王某5万元钱,魏否认。刘某、周渝持刀、枪威逼魏某,强迫与其同行,推拉中魏的右手指被刘的刀划伤出血。4人强迫魏到街上后,分乘两辆出租车,将魏挟持到刘的女友家。刘某、张某强行要魏在当日内拿出5万元现金才放行,,魏被逼迫用张提供的移动电话与好友戚某等人联系借款,但只借到3万元。刘、张电话与王某、陈某联系,王、陈同意先拿上3万元。刘、张要求魏再写3万元的欠条,同时要魏取下随身佩戴的钻戒、金项链和玉佩作抵押。当晚7时许,魏某的司机官某带上借来的3万元现金,同王某等人到九龙坡区上桥汽车站与张某、刘某会面交涉赎人。官因未见魏不愿先给钱,由王某出面协调担保后,官将3万元现金交给王,刘某、张某才通知郑、周将魏某放行。当晚9时许,王某与陈某联系后,赶去渝中区金龙大酒店将3万元交给陈某,陈分给刘、张等人1万元作“辛苦费”。次日,王某、陈某将金首饰及欠条等退还魏某,并向其赔礼道歉。事隔数日后,魏某怕以后再有麻烦,遂报案。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2.非法拘禁罪。

3.被告人石小六,男,生于1968年,文盲,农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晚八时许,被告人石小六为迫使原女友李莉继续与其非法同居,伙同杨长江(在逃)在某市苹果园大十字路口,将李莉之弟李智强强行拉入一出租车内,并用刀威胁李智强不得喊叫,先后将李智强绑架到开封县范村乡百亩岗村和通许县一个村庄,并多

次要挟李莉及其家属,只有李莉继续与他非法同居,他才放李智强。李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同意去见石小六。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石小六之哥石小五与妻子孙芬玲、本村农民兰方成、李新利、李清等人将李莉送到通许县与石小六见面,被告人石小六将李莉留下后才将李智强放走。

石小六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3.被告人石小六构成绑架罪。

4.王某构成盗窃枪支罪还是盗窃罪?

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两次。1999年6月5日晚,王某又在某市火车站候车室,趁一旅客熟睡之际将其提包偷走。出站时被查获,提包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支、人民币200元以及衣物等。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只承认自己想盗窃财物,没料到提包里有手枪。

4.王某构成盗窃罪。

5.1999年6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刘某碰到放学回家的伍某(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小学二年级学生),陈某告诉刘某,伍某是其老弟,伍家的亲戚欠其钱。刘某叫来一辆出租车,一起将伍某诱骗至温州。陈某以马某的身份证在饭店开了一个房间,并叫刘某在该房间看守伍某,陈自己外出打电话给伍某家人,勒索现金20万元。 当晚10时许,陈某得知伍某家已报警后,遂将伍某带到景山,用尼龙绳及皮带将伍捆绑在一倮树上。又多次打电话给伍某家人勒索,后与

刘某一起乘三轮车到金鹏宾馆、天都大酒店、将军桥等处寻找送钱的人未果。次日凌晨一时许,陈某返回景山时见伍某已昏迷,以为其已死亡,便将伍某扔在一旁的草丛堆里。伍因颈部受暴力作用引发窒息合并高坠损伤致颈椎断裂而死亡。同日凌晨4时许,两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刘某是否构成绑架罪? 5.刘某不构成绑架罪。

6. 1999年,被告人刘某从冶金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闵某处承包了部分施工工程。后二人因工程结算产生纠纷,刘某认为闵某欠其工程款约4万元。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找到被告人李某,让李帮助拘禁闵某,要回债款。经过谋划,2000年3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刘某、田某、文某、宋某伙同董某(在逃)在平山县一公路上截住闵某乘坐的汽车,将闵某及司机尤某拽到雇来的汽车上,对他们进行殴打并用胶带纸堵住嘴、捆住双手,把他们劫持到西羊平村南的公路上。此时被告人李某电话通知曲阳县寺南庄村的宁某、李家庄村的杨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前来接应。宁某、杨某接到电话后即驾驶捷达牌轿车赶到接应。被告人李某、文某、宋某秋同宁某、杨某、董某又将闵某、尤某拽到捷达牌轿车上,途中放回尤某,将闵某劫持到杨某家,给闵某带上手铐进行看押。第二天,刘某、田某到闵某被关押处与闵某商谈归还欠款之事未果。在闵某被拘禁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宁某给闵某家人打电话,索要现款30万元,后又降至20万元,并以“不拿钱,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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