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案例附答案(5)

2020-05-05 13:32

66. (间接)故意杀人罪

67. 被告人赵某于2004年8月27日16时许,驾车因超速(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北向南方向设有明显的限速60公里/小时交通标志牌,赵某事发时“行驶速度高于77公里/小时”)采取措施不及,所驾车辆失控冲过隔离带进入辅路,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二人受伤。经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供述其熟悉该肇事路段。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赵某所行驶的线路不可能看到交通限速标志,该道路属城市快速路,赵某行驶的内侧车道的速度应为110公里/小时,其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赵某违法超速行驶错误,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庭审中播放了赵某行驶路线的录像光盘,证实其驾车通过该路口时看不见限速标志牌。公诉人认为限速标志牌是实际存在的,赵某就应当在限定的速度内安全行驶。

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意外事件? 67. 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68. 被告人朱某,男,30岁。1994年10月3日中午12时,被告人朱某看见3岁男孩吴某在某小学附近的人行道上,即吴某家楼下玩,遂起拐骗回家抚养之意。朱某以带男孩寻父母为由,将吴某带回其住处藏起来。当天晚上朱某的同乡王某曾劝其将孩交归其父母,但朱某不肯,

执意要将孩子带回老家抚养。 朱某犯拐骗儿童罪还是拐卖儿童罪? 68.朱某犯拐骗儿童罪

69.被告人:贾某,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初中文化,系发达汽车修理部雇工。1999年2月8日零时许,贾某为盗窃汽车配件,携带用钢钉做成的刀片,窜至华誉商店附近,见商店南侧停放一辆桑塔纳牌轿车,遂用自制刀片将车门撬开,并驾驶该车兜风。后将车停在某小区内,坐在车内吸烟,听音乐。这时, 巡警警车经过,公安人员见贾某形迹可疑上前询问,贾某于是驾车逃窜,逃跑途中撞到电线杆上翻车,致桑塔纳牌轿车毁损,贾某被巡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该车价值71820元,撞毁后残值1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贾某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数额巨大, 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为盗窃汽车零件将汽车盗走,在逃跑时将汽车撞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被告人贾某盗窃汽车价值70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万元。

上诉人贾某诉称:本人系初犯,作案动机是对开车有兴趣,没有盗车的故意,目的是想开车玩玩再送回去,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贾某的辩护人认为,贾某偷开车时的目的是为卸车上的零件,但犯罪目的后来发生了变化而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只是偷开机动车辆兜风,是为了游乐目的,本案定盗窃罪不适当。

被告人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69.被告人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70.被告人李某,男,46岁,汉族,无职业,无固定住所。 程某从事个体客运业务,系中巴汽车车主。被告人李某于2004年10月通过职业介绍所与程某相识,双方口头约定由李某担任程某的客车司机。后程某表示不再雇佣李某,李某对此心怀不满,蓄意伺机报复程某。2004年11月24日晚,李某来到停车场,趁工作人员不备,持未归还的汽车钥匙,将程某存放于此的中巴车开走。次日20时许,李某驾驶该车与路边的电线杆相撞,导致车辆受损。李某将该客车丢弃后逃逸。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辆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2 433元。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盗窃罪? 70.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71.被告人王大,男,50岁,干部。

1991年6月10日,被告王大胞弟王二因打麦子与本村王甲、王乙发生争执,王乙便持菜刀将王二腿部砍伤住院,王大得知其弟被砍伤,当夜12时从矿上聚集20余民工乘车到王乙家报复,因王乙、王甲不在,报复未逞。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大又从矿上纠集20余名民工,携带木棍、铁锤等物乘车再次到王乙、王甲家,跳墙入院,因其二人又不在家,便将其家电及家具等生活用具全部砸毁,价值4467元,后双方在公安分局主持下调解,被告人王大赔偿王乙、王甲经济损失

3500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大,为了发泄个人私愤,报复他人,竟然目无国法,纠集数十名民工,携带木棍、铁锤,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打砸抢”,故意毁坏他人合法财物,且系首要分子,王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上诉称:王大带人去砸了东西,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系民事纠引起的,不能与 “聚众打砸抢”并论,被告构不成抢劫罪。 王大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还是抢劫罪? 71.被告人王大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72.被告人严某,男,中专文化程度,无业。

2003年6月,严某在其住所通过“股神通”可视电话,破解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证券营业部电子交易中心电话委托系统内77名客户的资金帐号及股票交易密码。同年6月5日至18日,严某对设在上述证券营业部内的杨某等10名客户的股票帐户非法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失计人民币13万余元。严某供认,其明知股票交易有风险,但为了提高自己操作股票的技能,即使造成他人股票帐户内资金的亏损也与自己无关,只要不造成自己损失就可以。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严某非法侵入他人股票帐户交易,应认为严具有犯罪的间接故意;同时,严某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余元,数额巨大,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四年。 上诉人严某辩称,其主观上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 (1)严某在主观

上没有使他人财产受损的犯罪故意;(2)严某操作股票时也有盈利,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严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72.严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73.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陆某均系在国泰证券上海营业部炒股的股民,由于朱某对陆某心存芥蒂,故欲进行报复。2002年4月29日至5月10日期间,朱乘陆未到股市关注股票的机会,利用事先获取的被害人陆某、赵某夫妇二入的资金帐号和股票交易帐户密码,非法侵入陆、赵股票交易帐户并篡改了陆、赵股票交易帐户密码,采用高进低出的方法对陆某夫妇的股票及资金进行恶意交易,造成被害人资金损失达人民币19.7万余元。同年5月15日,陆、赵夫妇发现自己的股票交易密码被篡改且有股票交易,即向国泰证券上海营业部反映,5月16日,被告人朱某再次侵入陆的股票交易帐户时,被发现抓获。朱如实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73.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74. 1998年6月以来,被告人岳某认为单位副总经理饶某等在业务、管理、组织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多次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或总裁赵某反映未果。同年7月31日,岳某因无故旷工被开除。为此,岳某对饶某极为不满。1999年5月,岳某为达到报复的目的,以饶某署名,用原单位盖有印鉴的空白信笺,书写了“美国及北约集团:我公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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