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被告人罗某于一九九六年下学期开始,被飞仙镇小学聘为工友,专门从事食堂炊事工作。自诉人肖某是飞仙小学的在校学生。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被告人罗某在食堂用热水剃刨猪肉,第三节课上课铃响后,自诉人肖某从校外向教室跑去,在路过学校食堂门口时,正好遇到被告人罗某端起铁锅的热水往走道上倒水,热水倒在了自诉人肖某下半身上,热水烫伤了自诉人的双下肢及会阴部,构成重伤。 被告人罗某辩称:1998年10月29日上午,我在食堂上班时,对猪肉进行清刨,因学校食堂内无倒水设施,故我便将刨肉的一锅热水往厨房走廊边水沟里去倒水,突然自诉人从我的左边撞来,使我的左手失去平衡和控制,将锅里的水倾斜,不仅烫伤了我的双手,同时也汤伤自诉人的下身部。本案应属意外事件。
辩护人认为,自被告人罗某,因学校食堂内无倒水设施,当上课钤响后,已知学生已全部进入校舍的前提下,才端水往食堂门外走去,自诉人突然撞来,还不能认为是疏忽大意能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行为,而应属于刑法规定的意外事件。
被告人罗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意外事件? 51.被告人罗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52. 1998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施某未经船主许可,擅自将一只泊于横引河南岸的小船划至北岸,在明知该船有破漏的情况下,仍裁着其母、妻、侄女及被害人韦某(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与被告
人为同宅邻居)划向南岸,前往亲戚家吊丧。当被告人将小船划至河中心时,因船原有破漏,故船内严重进水,船上五人惊慌失措,致使船身失去平衡而翻船,即刻将所载五人翻入河中,致使韦某溺水死亡。 被告人辩称:自己是出于好意才允许被害人韦某上船的,而且又没有预料到船会翻。
被告人施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52. 被告人施某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53. 1987年,被告人王某在某林场承包清林。5月6日上午,王某休息时点火吸烟。随后,将燃着的烟头顺手往身下木头上一按,同李某和付某起身去较远处清林。由于烟头未灭,引燃了周围杂草,并渐渐蔓延,酿成特大火灾。王某、付某等人发现火情后,也赶到现场灭火。在扑灭火灾中,王某发现起火处是自己吸烟的地方,便要求付某为其隐瞒吸烟的事实,并将剩下的香烟、火柴扔入火中焚毁。 一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以不懂森林防火常识,要求从轻判处为由上诉。
请分析王某的上诉理由能否成立? 53. 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4.被告人:王凤,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1月5日7时许,被告人王凤在为其同学石霞结婚当伴娘时,
因害怕被闹新房的人“打夯”,躲到了新郎家的卫生间内,并手持一锥子从门缝伸出,口中大喊:“不要过来,谁过来我就捅谁”。被害人崔勇在找其欲“打夯”时,被后面的人往前推,致使被告人王凤的锥子刺中其前胸,造成外伤性心脏损坏,经法医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 被告人王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意外事件? 54.被告人王凤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55.被告人曾某,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 被告人黄某,女,汉族,1954年10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 2000年1月24日,被告人曾某用迷信驱鬼的法述为游某治病,被告人黄某和郭某接受游父请求协助曾某。被告人曾某授意被告人黄某、郭某、陈某三人在游某身边围成三角形,手持火把,口含煤油向游某身旁喷火。期间,被告人黄某不慎将火喷到游某身上,至游某双颧至下巴等处烧伤面积达330平方厘米的重伤后果。案发当日,被告人曾某、黄某等人将游某送往医院治疗。
被告人曾某、黄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55.被告人曾某、黄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56.被告人张某,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时年29岁)系夫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8岁)和一子(现年3岁)。1998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购买了一只吊扇回家。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不听王某的劝
阻,仍到本村高某某家搓麻将玩,以致吊扇没有安装成。为此,王某于下午5时许前往高家,阻止张某继续搓麻将,夫妻间发生了争执,后被邻居拉劝回家。当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又以琐事激怒妻子王某,夫妻间在门前走廊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顺手用力将西房间窗户一推,致玻璃破碎,两子女被惊醒后大哭。王某见状,便上前纠缠张某,揪其头发,进行推搡、辱骂,张某边退边说:“再骂,我就打你嘴!”王某仍辱骂不停,张某一气之下用左手对王某的右面部口角处挥了一拳,王某随即从走廊台阶上跌倒在天井里水泥方块地上,后脑着地。在村民的帮助下,被告人张某先后将王某送往村医疗室、唐刘镇卫生院抢救治疗,王某于当晚11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遭拳击右口角部后,右枕部着地,形成对冲致左颞顶部硬膜下出血,压迫脑组织至颅内压增高,形成脑疝致死,属颅脑外伤死亡。张某因此被捕。
被告人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 56.被告人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57.被告人章某于1996年12月21日下午,驾驶卡车到某羽绒厂装羽绒,并与该厂职工龚某约定当晚10时一同去送货。当晚9时40分左右,被告人章某将汽车停在羽绒厂外的运河公路西侧,到该厂宿舍喊龚出发。当章返回停靠的汽车途中,遇羽绒厂职工顾某酒后无理纠缠。当被告人章某与龚某摆脱顾的纠缠进入驾驶室时,羽绒厂职工曹某(死者)酒后随顾某爬上汽车驾驶室东侧踏板,与章某再次纠缠。龚某从
中劝解,其仍不肯下车,要章赔礼。被告人章某见状,拿出随车小锤说:“你们真要玩,我就下车陪你们玩下子。”顾、曹二人听后即跳下车,被告人章某见二人下车,便关上车门,启动汽车向南行驶。顾、曹二人又再次跳上该车踏板,要章停车赔礼,章未予理睬,以每小时30至40公里的速度行驶,欲将顾某、曹某送公安机关报案,行驶途中,曹某从该车踏板上坠地后死亡。 章某对曹某的死亡持何种心理态度? 57.疏忽大意的过失
58. 2000年12月7日上午10许,因寻找购房发票一事被告人周某在家中与其妻邹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取了挂在自家客厅房门把手上的一把长约32厘米的藏刀在手上玩,还对被害人邹某晃弄,被害人邹某便说“你要威胁我吗?”,被告人周某回答说“就威胁了你又怎样!”被害人邹某听了就一下冲了过去,被告人周某收刀不及,刀刺入被害人邹某腹部,当即流血不止。被告人周某见状,马上打电话通知了被害人邹某的领导沈某,并与随后赶到的沈某等人一起将被害人邹某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被害人邹某于当日13时许死亡。 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58.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59.被告人朱某为了拆迁,从拆迁市场购买回来旧砖头、旧钢筋、旧楼板交给无建筑资质的于某建两层楼房,并吩咐于某为其节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