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将他们喊住并质问,被告人马某便承认是其所为。在薛的敦促下被告人即返身赶回扑火,但未能扑灭。后在群众的奋力扑救下,才将大火扑灭,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42元。 马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还是失火罪? 30.马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31.1999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王某与江某(在逃)在一歌舞厅饮酒时,被害人阎某进入李、王的包间与之攀谈,其间阎提出与李、王合伙挣钱,李某等人再三追问如何挣钱,阎称准备绑架一市长的儿子。后被告人李某、王某乘坐江某驾驶的白色奥拓车将阎拉至一茶园处,李、王等人追问绑架何人,阎某不说,李某、王某等遂对阎拳打脚踢。期间,与被害人阎某相识的一出租车司机上前劝阻,李、王等人停止了殴打并乘车离开,阎某乘机躲进该茶园地下室通道处。后被告人李某、王某又返回茶园处,找到阎某,并将其强行拉上车带至西湖后湖堤处。李某、王某等人将阎拉下车,拳打脚踢逼问其欲绑架的具体对象,并以此敲诈其钱财。后被害人阎某为摆脱李某、王某等人的殴打,趁其不注意跳入西湖中。李某、王某等劝其上岸,并调转车头用车灯照射水面,见阎仍趟水前行不肯返回,被告人王某让李某下水拉阎一把,李称其水性也不好,三人为消除阎之顾虑促其上岸,遂开车离开湖堤。后阎某溺水死亡。
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31.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2.被告人官某,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人官某与酒店服务员张某于2003年5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后张某多次向被告人官某提出分手,官均不同意。2003年11月15日下午3时许,官某到华翠旅店,以其身份证登记入住304号房间。16日凌晨2时30分许,官某接张某下班,后两人一起回到华翠旅店304号房间。张某再次提出分手,官某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官某一时气愤,用手捂被害人口鼻被被害人推开后,又将被害人翻倒在床上,并坐在被害人肚子上,用双手猛掐被害人的脖子,直至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官某辩称:被告人官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首先,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恋人关系,感情很好,被告人主观方面并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案发时被告人捂被害人的口鼻是为了阻止被害人吵闹。
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32.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3.和村地处山区,近年来野猪危害庄稼情况严重。邻县有的群众采用“电猫”狩猎后,野猪活动靠向安地镇山区。不少村民建议曾有狩猎野猪史的二被告人捕猎野猪,并表示共同出资购买狩猎工具。1994年9月间,二被告人到相邻的武义县观看了他人用“电猫”狩猎的设施后,在武义县王宅镇一店内以人民币850元购得“电猫”一台。二被告
人在“电猫”安装期间,以文字公告方式向村民发出告示。二被告人将“电猫”安装在被告人丁某家中,并从被告人丁某家中后窗将脱壳电线从窗户上拉出,沿“算金坞”山至“金塘坪”山,离地面0.4米高。同时在脱壳电线拉过的叉路口设立警示牌,警示牌上写明:“广告:电触野猪,晚上七时开电,早上六时收电。”“电猫”安装后,除了雨天,均由被告人丁某按告示时间通关电源。1995年2月27日凌晨,和村村民叶某上山盗伐杉树。5时30分许,叶某背着所盗的杉木回村时触碰到电线。被告人丁某在家中听到“电猫”的电铃声后,即叫被告人尤某一同上山寻找触电的“野猪”。当寻到“金塘坪”山中部时,发现受害人叶某倒在电线旁(已死),身边有杉木一根和刀一把,二被告人见状,即下山到金华县安地镇人民政府投案自首。
被告人丁某、尤某对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架设电网是为了为民除害,受到了村民的欢迎,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某及被告人尤某因其住处在山区,野猪危害大,在邻县村民采取“电猫”方法狩猎野猪后,二被告人才采取相同的做法。二被告人在安装“电猫”前作过告示,安装“电猫”的同时设立了警示牌。受害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导致触电死亡,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丁某、尤某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为民除害的动机能否从宽处罚?
33.丁某、尤某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为民除害的动机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34.1994年4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同村的袁某家做完木工活后,听到袁宅东侧田间有野鸡的叫声,遂一时兴起,即刻至自己家中拿了自制的火药枪(枪的性能较差,又无保险装置),又喊了邻居曹某一起赶至野鸡鸡叫的地方,搜寻野鸡未着,返回途中,被告人陈某右手携枪行至袁小多住宅附近时,适遇被害人胡某迎面而来,胡问陈:“野鸡打到没有?”陈答:“未打着。”二人搭话时,陈手中火药枪的枪口正对着胡的头部。由于被告人陈某疏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霰弹正好击中相距4米处的胡某的头部,胡中弹后当即倒地不起。被告人陈某见胡中弹倒地,满脸是血,即与他人一起将胡急送医院抢救。送到医院后被告人返回新河镇,即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胡某虽经医院积极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于当晚死亡。
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 34.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5.林某(女,58岁,农民)在其女儿耿某家居住,带耿的两个孩子,大的4岁,小的2岁。因两个孩子都咳嗽,买了一瓶止咳糖浆服用。某日,耿某用装糖浆的空瓶装了一些敌敌畏,放在原处,忘记告诉林。某日,两个孩子咳嗽要喝糖浆,林以为装了敌敌畏的瓶子还是装的止咳糖浆,便拿起来给两个孩子喝,结果都被毒死。 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35.意外事件
36.被告人:田某,男,17岁,某中学高二学生。
暑假期间的一天下午,田某与几位好友相约去游泳池游泳,换好游泳裤后几人相互打闹,未事先冲凉作热身动作便来到游泳池边。几人先后下水后,都说水冷。张某因不太会游,便始终站在池边没有下水。田某等人喊张某下水,张某迟疑未决。此时,田某便从另一边上岸,绕到张某身后,趁张某观看他人游泳时,猛然将张某推落水中。张某落水后挣扎了一下便没入水中。几人急忙将张某救起,在送往医院途中张某便已死亡。经尸检,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其本人和同学都不知道)因突遇冷水刺激,心脏病发作引起心跳骤停而死亡。 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
37.某日晚,普某(男,20岁,工人)路过一巷口时,见妇女李某因琐事与丈夫吵闹,负气要离家,其夫不许,两人厮打起来。李某大喊:“救命”普某见到后以为那个男子是歹徒,便冲上去从侧面朝李某丈夫面部猛击一拳,其夫不防,被击倒在地,头部撞及路面,即送医院抢救,但已构成重伤。
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
38.被告人:徐某,男,35岁,某派出所民警,从事公安工作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