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侦查破案亦是如此,特别是对情况与线索的区别、对犯罪嫌疑人的摸排、对侦查范围的制定、对侦查目标的选择,往往要经过多次的反复,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只有通过多次地反复地检验,才能突出侦查重点,为制定最佳的侦查方案提供充实的依据。如果不对侦查假设进行检验,就无法确定先侦查什么后侦查什么,侦查工作就难以步步深入。
侦查假设将在实践中得到证明,侦查假设证明的过程也就是侦查工作逐步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侦查假设的验证并不是简单的肯定和否定,往往是曲折的,存在着三种不同情况:一是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被证明假设为真,案情则会进一步暴露或达到破案的目的;二是假设中有部分是正确的,另部分不符合客观实际,则应进一步修改、补充,使其更加完善;三是假设与客观情况完全不符合,则被证明为错误的,这样的假设则被完全否定,应以新的侦查假设补充它。虽然错误的假设被排除,但是不能完全否定它的作用,它往往是达到其理性认识的中介和桥梁,使新的假设更加确切、具体。侦查假设在反复实践中,终被证明为真。
侦查假设虽然已被实践所证明,认定了犯罪分子,但也仍然需要逻辑证明,也就是将实践检验的结果,以系统、理论的形式予以论证,并起草法律文书,转交检察机关对罪犯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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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假设既是侦查实践必经的途径,又是侦查人员经常运用的主要的逻辑思维方法。它要求:
(1)假设的根据必须真实可靠。侦查假设是围绕着确定犯罪分子是谁这个主题展开的,稍一疏忽就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因此,必须慎重对待。同时,任何假设都不是主观臆想,不是虚构,它必须建立在一定事实的基础之上。因此,侦查假设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要建立在已经掌握的、可靠的事实基础之上。只有这样的假设,对侦查工作才有实际意义。
(2)侦查假设不能与案件中的事实相矛盾。一旦发现矛盾,必须予以否定,重新提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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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案件性质与犯罪主体的假设,是核心假设。这些假设不仅能说明和解释该案的性质、过程、犯罪主体等,而且还能理解与之相关的事实,并能据此进行有效的、合乎逻辑的推理。
(4)侦查假设,要力求穷尽各种可能性。即使是同一个案情,或同一件事实,都应有若干个不同的假设去解释它。这样既可以在对立的假设中择优,有利于选择最佳的侦查决策,也可尽量避免遗漏有关情况。
以上四点是侦查假设过程中的最基本的思维要求。侦查假设是侦查工作必经的途径,是侦查人员必用的逻辑方法,刑侦人员应当重视和研究这一方法,使侦查工作进一步科学化。 二、侦查演绎法
侦查演绎法是侦查过程中常用的逻辑方法。演绎推理的思维方向是从一般推向个别。就演绎推理而言,只要前提可靠,推理形式正确,就可以得到必然性结论。侦查中常见的演绎推理形式有假言推理、联言推理、选言推理、直言三段论和二难推理等。其中最经常、大量使用的是假言和选言推理。下面将对这两种推理的方法在侦查中的应用进行说明。 1
所谓假言推理是以假言判断为前提,并且根据假言判断前后件之间的关系而推出结论的推理。例如:
某日清晨,一位退休老工人在市内一座大桥附近散步时,发现河面上漂浮着一个黑乎乎的物体。他马上喊人来用铁钩子钩上来,是一团用麻袋包裹着的东西。老工人扒开一看,里面装着一大块一大块的肉。一种不祥之兆揪住他的心,他用手扒了扒肉,突然露出了一只手,定睛一看是一只被水泡得惨白的人手。在场的人都惊得目瞪口呆。
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运用了如下推理方法进行侦破。 第一,运用假言推理准确无误地立案。
市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侦查员赶往现场,进行认真细致的勘查和尸表检查。侦查工作的第一步就是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勘查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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迹、物证等信息并进行反馈。要反馈就离不开逻辑推理。思维上的反馈是否符合逻辑,不仅直接涉及能否准确无误的立案问题,也涉及能否迅速及时破案的问题。勘查表明:发案现场位于桥南170里处的西郊。侦查员从麻袋里取出了一具无头、无腿的女性残尸躯干。这段残尸躯干用双层白塑料布包裹着。勘查表明:此案是一起特大案件。其推理依据如下:
如果是“杀人碎尸案”,那就应当列为“特别重大案件”,本案确实是杀人碎尸案,所以,本案应当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这里的大前提是:“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小前提是现场勘查得来的真实情况。结论是通过大小前提之间的推导得出的,带有必然性。这个充分肯定式假言推理使侦查员迅速、准确、无误地立了案。 第二,详细而周密地掌握现场情况,为假言推理提供依据。
这起特大杀人碎尸案的侦破难度是很大的。因为侦破杀人碎尸案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查明死者姓甚名谁?家住哪里?死者生前有无工作单位,单位又在何方?而发案所在市,地域宽阔、人口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发案所在市的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在千万以上。而在众多的人口当中,女性的比例近一半,即有500多万人。茫茫人海,上哪里去寻找这个被害妇女呢?其难度可想而知。这里用“大海捞针”来形容此案的侦破难度并非夸张。那么,如何利用已知的这些条件来破案呢?经过研究认为,客观世界的任何事物的存在和联系都有着一定的条件关系。就本案的实际来看,首先要根据现场勘查和尸表检查的情况,分清和寻找被害妇女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其次,要在此基础上运用各种假言推理绘制被害者画像,用逻辑推理来提供查找被害妇女的依据,尽最大可能缩小查找被害妇女的范围。
根据尸表检查和尸体的分剖情况,侦查技术人员做出了如下推断: ①死者是被绳勒造成窒息死亡,而后又被碎尸投入河内。 ②作案时间在12月20日左右,饭后二三小时之内。 ③作案工具系刀和锯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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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尸体包装物有麻袋、塑料布、牛皮纸和三种不同的绳子;尸体外表很干净,无任何灰垢(并非水泡干净的);整个现场无血迹,因而分析本现场不是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应在室内。
⑤死者年龄约在35至40岁之间;根据两臂横直测量,身高约165公分左右。
⑥死者两手细长,皮肤白润,不是体力劳动者。
⑦死者颈部有几根弯曲头发,腹部有妊娠线。死者应是生前烫发和生过孩子的妇女。
⑧死者右锁骨部位有一黑痣,右手食指指甲盖上有一先天性的紫红道。血型为A型。〖HT〗
上述推断是否合乎逻辑呢?如果合乎逻辑,推断就是正确的,就能为侦查员分析作案时间、案件性质、作案条件,特别是迅速查明死者提供可靠的依据。如果上述推断不合乎逻辑,就会给侦查工作设置不应有的障碍,甚至使侦查工作走上弯路,或步入歧途。这里仅就几个主要推断从假言推理和侦查实践结合的角度作些分析: ①死者是被绳勒造成窒息死亡。
如果死者颈部绳勒的索沟里有生理反映(表皮脱落与皮下出血之痕迹);那就应是绳勒造成的窒息死亡;检验表明:死者颈部绳勒的索沟里有生理反映(表皮脱落与皮下出血之痕迹),所以死者应是被绳勒造成窒息死亡。确定犯罪分子用何种手段将被害人致死,是对杀人案正确开展侦查的一件必要工作。由于客观事物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并且因果联系的规律性知识通常由假言判断表达,所以侦查员往往把规律性知识和勘验检查中掌握的事实材料结合起来得出结论。本案的侦查员就是运用这种方法,依靠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要条件假言推理来确定被害人的死因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的。 ②本现场不是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应在室内。
这是由两个假言推理得出的结论。第一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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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杀人碎尸第一现场,周围必有大量血迹;本现场无血痕(且无伪造和破坏之嫌疑);所以,本现场不是杀人碎尸第一现场。 第二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式:
只有在室内杀人碎尸,尸表才可能无任何灰垢;本案被害人的尸表无任何灰垢;所以,本案的被害人是在室内被杀死碎尸的。
准确地分析第一现场的所在地,在侦破杀人碎尸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直接涉及侦查员能否正确制定侦查方向,准确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条件等一系列问题。
③死者身高约在165公分左右。
这是由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式得出的结论。
如果死者发育正常,那么死者的身高应近似于两臂横直长度;尸检证明:死者发育正常;所以,死者身高应近似于两臂横直长度。
已知死者两臂横直长度165公分,所以死者身高近似于165公分。这个近似值的伸缩幅度可在正负5公分之间。即:调查时可以排除160公分以下和170公分以上的妇女,使调查范围缩小。 ④死者是脑力劳动者。
这是由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式得出的结论。 如果死者两手细长,皮肤白润,那就不是体力劳动者;
检尸证明:死者两手细长,皮肤白润;所以,死者不是体力劳动者。 死者不是体力劳动者,当然就是脑力劳动者,这样侦查范围又进一步缩小为脑力劳动者。 ⑤死者生前生过孩子。
这是通过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推出来的结论。
只有生过孩子的妇女,腹部才有妊娠线;死者腹部有妊娠线; 所以,死者生前生过孩子。
把③、④、⑤三个推理的结论联系起来,就可以得到被害妇女的生理特征,从而把不符合以上生理特征的妇女排除在外,缩小调查范围。经查访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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