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9)

2020-05-09 09:12

组织

工作人员;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物;其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

条件缺一不可。因此认识它的种差是以联言命题的形式构成的这一点很重要

罪与其他罪名的法律根据。

便

况,只要符合

其中之一,便构成此罪。其形式为:

A、或者B、或者C??+邻近的属〖HT〗

报,公然侮辱

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述法律条文规定了几种情况

中之一,就构成诽谤罪。如:

(女)曾与某厂采购员李某谈恋爱,在交往中发现李

脾气暴躁,嗜酒成性,因而刘某就中断了与李某的恋爱关系。李对此心怀不满

36

,只要符合其

爱夸夸其谈,

,对刘某进行

诽谤,并写成小字报贴在刘的单位门口,说刘某作风不正,曾与三四个男人发

进行了人工流产,还接受钱物等等。刘某对此十分气愤,一气之下服毒自杀

风正派,工作积极,李某所言纯属捏造。〖HT〗

名誉的目的,

并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构成诽谤罪,受到了刑罚处罚。又如:

1985年12月某晚易与王一起值夜班,

在 ,

叫王把煤渣倒在离仓库较远的空旷地。但是王为了及早倒完去会女友,却把煤

近的工地上,便急忙走了,易也未觉察。半夜刮起大风,将灰渣中余火吹向工

蔓延,很快烧了十几间工棚及烧瓷的工具,又危及仓库,幸被群众及时发现

失财产约合人民币5000余元。〖HT〗

附 易

37

种认为是故意

放火罪;另一种认为是过失失火罪。为了恰如其分地判定罪名,必须对“故意

这两个概念予以区别。

11条对故意犯罪规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就是说,故意犯

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危

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

犯罪。”这个定义包括两种不同类型行为的本质特征:一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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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正确认定犯

量刑有重大意义。把上面两个罪名概念的定义与被告王、易的行为进行比较

到,易与王并没有放火的故意,只是由于去会见女友,急于完成任务,而把煤

近而引起火灾的。经分析,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过失失火罪对易和王进行起诉。

错误:

义概念的外延

。即被定义的概念中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情况,而定义概念中却只包含

言之,属概念下面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种概念,而在运用这一罪名概念时

其中的某个种概念,即把属于被定义概念的部分对象,排除在它的外延以外。

意杀人罪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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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故意杀人罪。在运用这一罪名概念时,要特别注意它的外延范围。故意杀人

都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都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种概念,如果误把这两种当作一

了其中一种,则会犯定义过窄的错误,并造成难以挽回的错判。例如:

HTF〗被告甘某,男,30岁。同村于某揭发了甘某走私黄金之事,甘某

一天傍晚甘某看见于某抱着自己一岁多的儿子在河边,甘某随即拿起身旁的锄

部猛击数下,于当场倒地,头部大出血死亡。于的儿子也掉在河里淹死。〖HT〗

怀

人的故意,所

以犯了直接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对甘某只认定为一罪则是错误的。因为甘对于

有明确的故意杀人的动机,但对其儿子落入水后不采取措施,而是听之任之

的间接故意杀人是:“虽不具有杀人故意,但预见到死亡结果,并有意放任其

40

的儿子虽然没

。我国刑法规定

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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