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今后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第三章 鼠疫预防与控制 第一节 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1基本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理,综合防治”的原则,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为依据, 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2 组织措施
2.1 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密切协作。 2.2 依法管理,严格制度。
2.3 依靠群众,联防协作,落实措施。 2.4 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 2.5 加强科研,完善防治措施。 3 技术措施
在全面系统监测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落实以宣教、灭鼠、灭蚤、疫区处理和改造疫区生态环境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加强鼠疫科学研究的投入和力度,进一步开展鼠疫疫源地保存机制、流行规律和疫苗等方面的研究,为制订更有效的鼠疫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节 宣传教育
鼠疫防治宣传教育应纳入各地健康教育规划,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内容和方法。对各级医疗和卫生防保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鼠疫诊断和治疗知识,熟悉疫情报告、疫区处理和交通卫生检疫;对疫源地及其毗邻地区的干部群众,应以“三报三不”为主,宣传鼠疫防治科普知识;对铁路、交通、民航、公安、工商管理、动物检疫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使他门熟悉国家关于鼠疫疫源动物(例如旱獭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交通卫生检疫知识。这样才能使鼠疫发生和流行的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节 预防性灭鼠灭蚤
预防性灭鼠灭蚤,是在未发生动物间或人间鼠疫之前,根据某些自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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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监测指标,提示有可能发生鼠疫时的预防措施。
1 实施条件
1.1在疫源地内当宿主动物密度和传播媒介指数超过控制标准(参考第三章第八节)并有迅速增长趋势时,对疫源地内经济开发区、村、镇等人口聚集区、国防军事重地、旅游区等进行灭鼠灭蚤。
1.2 当毗邻的地区有鼠疫发生时,对受到威胁的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村镇等人口聚集区、国防军事重地、旅游区等进行灭鼠灭蚤。
1.3 发生自然灾害(洪灾、旱灾、地震等)的疫源地及其毗邻地区,对人口聚集区、国防军事重地和旅游区进行灭鼠灭蚤。
1.4 疫源地及其毗邻地区内的大型建设项目施工前后,应对其周围进行灭鼠灭蚤。
2 具体方法:见第四章。
第四节 预防接种
我国目前使用的鼠疫菌苗为真空冻干活菌苗EV株,1926年分离自马达加斯加的1例腺鼠疫病人,人工传代减毒后用于预防接种。经鉴定其缺少一种毒力决定因子,即Pgm-,迄今尚未发现有复毒倾向。国内外多年的实践表明,目前所采用的菌苗其免疫效果和人群保护力均不够理想,新型菌苗尚待研制。
目前只对活跃疫区内的居民,进入活跃疫区从事捕猎、勘探等活动人员,从事鼠疫强毒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接种菌苗。
1 接种方法
1.1使用前仔细观察菌苗及盐水安瓶,凡有破裂、标签不明、已过效期、菌块收缩及溶解困难等情况时,不能使用。
1.2以无菌注射器吸取2ml灭菌生理盐水加入菌苗安瓶,使充分溶解,然后按标签记载的人数加入生理盐水,稀释成每毫升含1人份(即10亿菌体)。
1.3皮下划痕部位为臂部肱二头肌,局部75%洒精消毒,干后滴加菌苗悬液,用消毒过的种痘刀或缝衣针在滴加菌苗处作“#”字划痕,深浅应适当,以划痕表皮稍见血丝为宜,每划长度为1~1.5cm,两平行间隔0.5cm,划后用接种针拨动菌苗悬液,使其均匀涂布于划痕上,待菌膜自然干燥成胶膜状后方可放下衣袖,不可用日晒或用口吹干。
2 接种剂量和次数
表3-4 鼠疫菌苗接种的年龄与剂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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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2~6岁 7~14岁 15岁以上 3 接种注意事项
皮下接种量 1/3人份(0.3ml) 1/2人份(0.5ml) 1人份(1.0ml) 皮上划痕量 1滴(划1个#字) 2滴(划2个#字) 3滴(划3个#字)
3.1接种须无菌操作,所有器具均须高压消毒(条件不具备时应煮沸15min以上),每接种1人后应更换接种针,消毒后可重复使用,废弃物亦应进行消毒处理。
3.2接种后一般无反应或反应轻微,皮下接种6~10h后出现局部红肿、疼痛或淋巴结肿痛、全身倦怠、体温升高等轻微反应属正常接种反应,一般不经治疗3~5天即可消失,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3.3接种后如出现较重反应者应送入医院治疗,急性重度反应须立即进行抗休克治疗。
第五节 卫生检疫 1 国境卫生检疫
为严防鼠疫从国外传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根据世界各地的鼠疫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国外尤其是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的飞机、船舶、列车和汽车等交通工具进行检疫,发现有感染鼠疫或染疫嫌疑的交通工具及所载货物应实施灭鼠、灭蚤和消毒等卫生处理;对交通工具上的所有人员进行检诊,对鼠疫病人实行就近隔离治疗,对疑似鼠疫病人实行留验,但留验期不得超过9天。对来自国内鼠疫疫区的飞机、船舶、列车和汽车,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亦可实施上述全部或某项措施。
对毗邻国家有肺鼠疫流行并有传入我国的征象时,国际卫生检疫机关和当地边防机关或县、市人民政府会商后,可以立即共同采取紧急边境交通封锁措施,同时应以最快的方式报告省、市(自治区)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边防主管部门,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在国外鼠疫大流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可报请国务院批准,采取封锁国境部分区域的措施,实行指定某些货物、行李须经灭鼠、灭蚤及卫生消毒处理后方准入境,禁止某些行李、货物运进等措施。
2 国内卫生检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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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9年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内卫生交通检疫条例实施方案”。国内卫生检疫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2.1 检疫的批准权限
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决定对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检疫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实施交通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封锁国境的须由国务院决定。借交通工具传播的严重危险已经消除,原决定机关可以宣布解除检疫传染病疫区,停止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2.2 部门职责
2.2.1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临时交通检疫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和留验站。
2.2.2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2.2.2.1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协调交通卫生检疫的实施工作。
2.2.2.2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的人员,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2.2.2.3协调、调集预防控制检疫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器械、交通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等物资。
2.2.3.4 根据交通检疫的需要,设置临时卫生留验。
2.2.3.5指定专门机构建立临时病院收治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移交的检疫鼠疫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鼠疫病人,接收因鼠疫或因疑似鼠疫死亡的病人尸体。
2.2.3.6 协助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实施卫生检疫措施。
2.3 卫生检疫的任务
2.3.1 检查来自疫区旅客的健康状况,对疑似鼠疫患者留验观察。 2.3.2对从疫区猎取的野生动物(旱獭、狐狸、山羊、野兔等)进行细菌学检验,并查扣上述动物。
2.3.3对从疫区运出的有可能污染的货物(如动物皮毛、棉絮等)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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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必要时对货物及车辆进行灭鼠、灭蚤和卫生消毒。
2.3.4运输途中的检疫由机、车、船的卫生机构负责。列车行驶途中发现可疑鼠疫患者时,按本章第七节相关内容要求进行。
第六节 疫情报告
由于鼠疫具有传播迅速、病程短、病死率高等特点,早期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对控制疫情的扩大蔓延至关重要。
1 建立和巩固“三报三不”制度
以“报告病死鼠(獭)、报告疑似鼠疫病人、报告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急死病人”“不私自捕猎疫源动物、不剥食疫源动物、不私自携带疫源动物及其产品出疫区”为主要内容的“三报三不”制度是一项控制人间鼠疫发生及早期发现疫情的有效措施,应在疫源地内广泛进行宣传。疫区内的机关、厂矿、乡村、学校均应设置兼职报告员,形成群众和卫生机构相结合的疫情报告网。
包括乡村卫生所在内的各级卫生机构,应利用巡诊、出诊或门诊的机会密切监视可疑情况,必要时进行检诊或卫生检疫。
在历史疫区,流行季节内应发动群众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生产活动,搜索病死疫源动物,重点地区应组织专业队进行疫源检索。
2 疑似疫情的报告与处理 2.1病死鼠(獭)的报告与送检
2.1.1在鼠疫流行季节发现死鼠应将自身袖口、裤脚扎紧,防止跳蚤叮咬,用工具将死鼠装入容器(如塑料袋、布袋等)内,附上填写好的报告卡,密封容器或扎紧袋口。若发现2只以上的死鼠(獭)应单只分装。报告卡应写明发现死鼠日期、地点、发现人姓名等。无容器时,可将死鼠(獭)妥善埋藏并作好标记后立即上报。
2.1.2 鼠尸封装后,应尽快报送当地卫生防病机构或报当地卫生院转送。 2.1.3 发现异常病鼠(獭)时,就地设法捕捉或处死后,按前述方法送检。 2.1.4 对送检的病死鼠(獭),卫生防病机构应及时进行检验并上报。 2.1.5 在局部范围内10天内发现3只以上病死鼠(獭)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一级卫生防病机构报告。
2.2 疑似鼠疫病人与急死病人的报告
2.2.1在鼠疫流行季节,鼠疫疫区、历史疫区或疑似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凡诊断不明且有下列症状之一的的病人,均应作为疑似鼠疫病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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