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疫防治手册(定稿)(8)

2020-08-09 19:01

告。

2.2.1.1 高热及意识不清的病人。

2.2.1.2 无外伤感染而淋巴结肿大并伴剧烈疼痛和高热的病人。 2.2.1.3 高热并伴有咳嗽、胸痛、咯血的病人。 2.2.1.4 高热伴皮肤水泡或溃疡的病人。

2.2.2 在鼠疫流行季节内,鼠疫疫区、历史疫区或疑似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病程极短,急剧死亡者,应作为急死病人上报。

2.2.3 报告方法与途径

2.2.3.1发现疑似鼠疫病人或急死病人,各级卫生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必须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并转报上级。

2.2.3.2病人家属、邻居,所在工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负责人,病人所在交通工具(车、船、飞机等)和公共场所(车站、码头、机场、旅社等)负责人均为义务报告人。

2.2.3.3疑似鼠疫病人及其接触者,不应亲自外出报告,应委托他人报告。 2.2.4发现疑似鼠疫病人或急死病人时,卫生防病人员尚未到达前,当地负责人应制止无关人员与患者接触,劝阻接触者不要外出活动。

2.3 疑似疫情的核实与处理

2.3.1县以上防疫机构应常设鼠疫疫情核查小组,负责接到疑似鼠疫病人报告后的诊断和上报。

2.3.2县以上防病机构接到疑似鼠疫病人或急死病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对患者或死者进行取材检验,做出诊断并上报,同时写出书面材料备案。

2.3.3接到连续或大批疫源动物死亡的报告后,除应立即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查明死因外,如属人口密集地区,还应组织人员,对确定的疫点进行保护性灭鼠(獭)、灭蚤。

3 疫情上报及交换 3.1上报时限及程序

3.1.1疑似人间鼠疫疫情经疫情核查小组确诊后,除立即通知送检单位外,还应及时以最快的通讯手段逐级上报当地卫生防病机构和卫生行政机关。城镇疫情报告不得超过6h,农村及牧区不得超过12h。

3.1.2省级政府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于6h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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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动物疫情判定后,应即时通知送检单位并上报当地卫生防病机构和卫生行政机关。

3.1.4 血清学阳性材料的上报,参照动物疫情进行。 3.2 疫情交换

3.2.1铁路沿线发生疫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铁路卫生防病部门,以便加强铁路检疫工作。

3.2.2发生疫情时,毗邻省、市、县间应相互通报,以便酌情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3.2.3 发生疫情的地区或毗邻地区有驻军的,将疫情通报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开展军民联防。

3.3 鼠疫疫情报告的规范

发生鼠疫疫情后,除应使用机要电话或电报等保密方式迅速上报外,同时须附以书面报表,报表规范见表3-1、表3-2、表3-3。

表3-1 鼠疫疫鼠(獭)、疫蚤检验报卡 材料名称 发现地点 发现日期 送检单位 收到日期 自毙( )/捕捉( ) 只/组 省 县(市) 乡 村 采集人 年 月 日 送检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判定日期 年 月 日 镜 检 ( ) 培 养 ( ) 噬菌体试验 ( ) 动物试验 ( ) 其 他 检验结果 疫区处理 情 况 备 考 表3-2 鼠疫患者(尸体)检验报告卡

年 字 第 号

患者死者 住址 发病经过及 主要症状体征 姓名 性别 年龄 染疫地区 职业 民族 32

解剖所见 检验日期 检验结果 细菌培养 血清学试验 月 日 时 判定日期 皮肤血液 喀痰 淋巴液 病灶 月 日 时 心脏 肺脏 判定结果 肝脏 脾脏 骨髓

表3-3 死鼠报告卡

编号: 编号: 鼠 种 发 现 地 点 只数 鼠 种 发 现 地 点 只数 户主姓名或发 现处所 发现日期 送检日期 送检单位 章 或送检人 签字 户主姓名或发 现处所 发现日期 送检日期 送检单位 章 或送检人 签字 第七节 疫区处理

发生鼠疫时,无论是发生人间鼠疫或动物鼠疫,都必须采取疫区处理措施,以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的扩散蔓延。

1 组织和管理

1.1各级政府鼠疫疫区处理指挥系统

根据疫情情况,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旗)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组建由卫生等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鼠疫疫区处理指挥系统, 负责领导部署疫情(区)处理工作, 对疫情(区)处理工作中必须的人、财、物应予以有力保障, 并将鼠疫疫情(区)及处理工作及时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1.2 卫生部门鼠疫疫区处理指挥系统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可组建由单位的法人代表、鼠疫防治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后勤管理人员参加的鼠疫疫区处理指挥系统,负责疫情(区)处理防病医疗队的组建, 协调解决防护装备、仪器设备、试验器材、交通工具、通讯设施和资金储备,并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启动疫情(区)处理防病医疗队。

1.3 鼠疫疫情(区)处理防病医疗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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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防疫专业机构必须保持一支鼠疫防治的骨干力量,并组建疫情(区)处理防病医疗队,完成鼠疫疫情(区)处理指挥系统的各项指令, 当好鼠疫处理指挥系统的参谋和助手, 承担鼠疫疫情(区)处理中的各项业务工作。

预备队的总体要求:具备有处理不同等级鼠疫疫情(区)的各类人才,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鼠疫疫区处理工作中多岗位工作能力和组织指挥才能;配备有快速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鼠疫疫区处理所必须的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预备队人员配置:①流行病调查组:负责人间和动物鼠疫现疫流行病学调查,追溯传染源、传播途径及传染源接触者;确定隔离圈,进行封锁隔离和尸体处理等。②消毒、杀虫、灭鼠组:负责隔离圈(疫区)内消毒、杀虫、灭鼠工作。③治疗组:负责鼠疫病人的抢救、诊断和治疗。④检验组:负责取材和实验室诊断。⑤检诊组:负责对传染源接触者观察、预防投药等。

预备队物资准备:①实验室检验所必须的仪器、器械、生物制品和其他物品。②鼠疫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的物品和各种登记表格。③诊断、治疗及预防鼠疫病人所需的器械和药品。④消毒、杀虫、灭鼠等所需的器械和药品。⑤尸体(人、动物)解剖、病人(动物)取材及样本保存所需的器械及设备。⑥个人防护装备及必备的生活用品。

2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

2.1 人间鼠疫疫情划分及疫区政府应急反应

根据人间鼠疫发生的病型、例数,流行的范围和趋势,将鼠疫疫情划分为一般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和特别重大鼠疫疫情三个级别,分别采用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控制措施。

2.1.1 一般鼠疫疫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出现腺鼠疫病例和发生局部流行;或在边远、地广人稀的局部地区出现肺鼠疫病例,但未传播到县以上城市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

一般鼠疫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

一般鼠疫疫情发生后,疫区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卫生部门,直至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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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组织卫生、药品监管、计划、财政、公安、教育、工商、农业、经贸、民政、信息产业、交通、新闻、广电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抢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疫区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必要时,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疫区内有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疫区地方人民政府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疫区实施疫区封锁等特别管制措施。必要时按程序批报,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给予协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作出应急反应。

卫生部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疫区疫情处理予以指导和支持,向国务院及时报告疫情和处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2.1.2 重大鼠疫疫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大流行,在两个鼠疫潜伏期(12天)内多点连续出现病例100例以上;或肺鼠疫流行,首例肺鼠疫确诊后,在一个鼠疫潜伏期(6天)内连续出现继发病例10—50例,且传播到县级以上城市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疫情有扩大趋势。

重大鼠疫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卫生部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疫区疫情处理给予指导和必要的支持。

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疫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的发展、蔓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疫区疫情处理工作,并向国务院和卫生部报告。

2.1.2.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卫生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应迅速掌握疫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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