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基层执法办案谈 - 图文(4)

2020-08-23 23:06

罚款幅度的,只有在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只要有侵权产品的数量,就都能计算出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按此解释,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是指侵权产品的价值,其中,已销售的,按实际售价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按标价或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售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则是按货值金额来确定罚款幅度的。货值金额也是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时,要查清贿赂款项、行贿受贿双方的违法所得、行贿方通过贿赂获得的交易额。

第三讲 执法办案中应遵循的程序及常见问题

一、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是否需要立案,是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重要区别。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二是仅限于警告和小额罚款这两类处罚。我们工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罚款的限额是: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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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符合条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其他案件均应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

需注意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同样应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前同样应当履行告知程序。

二、立案的操作要点及常见问题 A、操作要点

1、接收案件线索后,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2、办理立案应当先向法制机构登记领取立案号,再报局领导批准。

3、立案审批表上的案情,应当是简要叙述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这里介绍的案情与最终认定的案情不完全一致是正常情况。 4、立案后,在调查取证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另有他人时,是否需要撤销原案另行办理立案手续?个人认为,只要主要违法行为是当初立案时所叙述的行为,可以不另办立案手续,但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有关“案件由来和调查经过”部分,将此情况交待清楚。 B、常见问题:

1、立案时间太晚,甚至调查终结才办立案手续。 2、立案编号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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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案审批表上介绍的案情与调查终结报告上的案情差不多,或者“未卜先知”地将立案后才查清的案情也在立案审批表上介绍,明显是补办立案手续。

三、调查取证阶段操作要点及常见问题 A、调查取证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取证原则。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未经批准进入他人住宅属严重侵权和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安装窃听器、监视器也属严重侵权行为。但在公众场合以隐秘拍摄、隐秘录音方式取证,一般不认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做询问调查笔录上要注意避免让人认为存在诱供、胁迫嫌疑。很多法官对诱供问题非常敏感。 (二)及时取证原则。调查取证要及时进行,发案后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证人,及时收集其他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全证据。一方面,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证据本身有自然灭失、损毁的可能;另一方面,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任何当事人都有串供或隐瞒、销毁、伪造变造证据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可能。因此,及时取证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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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取证原则。首先,除依法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外,执法机关认定的所有事实,都应当有必要且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由于行政诉讼中实行被告举证原则,因此执法机关必须全面取证。其次,调查取证中执法机关既要收集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也要收集该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无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以及有法定的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第三,证据的种类要全面,只要是能反映案情的客观事实材料,都应尽量收集。不能仅凭当事人口供为证,要尽量收集现场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四)顺查与逆推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根据调查核实的证据确定案件的性质并作出处罚决定。但在具体调查取证过程中,可采取顺查与逆推相结合的原则,有目的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调查取证。首先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尽量准确地推定出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即顺查。再以此为中心,从其涉嫌的违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出发,逆向推理出可能存在的能证明该案事实的证据材料,有目的、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调查取证,并及时根据新的证据调整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推定。

(五)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行政诉讼中实行被告举证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取证。但是,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对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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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自己无过错或无责任的证据时,则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如,在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可以合理地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失效、变质、冒牌商品以及销售标有虚假质量标志的商品时,经营者应提交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证据,否则该经营者应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2)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中,对于难于鉴定或检测的专门性问题,经营者应提供无过错的证据;经营者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又如,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再如,某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如果该行为人不能提供其商标使用获相关注册商标权人许可的证据的,则可以认定该行为人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小窍门:对此类案件,我们在调查中一定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我们告知后,当事人未能提供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再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时,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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