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③对投机倒把为人的银行存款,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对商业银行存款不适用)。
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临时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不超过10天)。
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1条第二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9、《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1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8条: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封、取缔。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
13、《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五)(六)(七)(八)项:①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
31
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②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③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⑷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5)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14、《直销管理条例》第35条第一款第(四)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1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该规定2007年7月26日公布施行) 17、《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21条第一款第(三)、(四)项:①责令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32
②相关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可予以查封、扣留(不超过1个月)。③对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行为,收缴尚未使用的侵权物品的包装和装潢,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仍不足于制止侵权行为时,强制销毁侵权物品。
18、《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27条:可依法采取扣留、查封违法商品,通知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等强制措施。
19、《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第8条: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和财物;查封无照经营场所。(不得超过15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15日)。
20、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8条:收缴并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21、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6条: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机关可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2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第20条:行政复议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3
B、有3个问题需要注意:
1、明确授权工商机关扣留现金的法条很少。勉强可以用得上的,只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而且必须有证据证明相关款项是当事人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投机倒把、传销活动的,或者是现场查获的与直销有关的非法款项。
2、明确授权工商机关扣留合同、发票、帐簿的法条也很少。目前也仅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部行政法规有此授权。《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仅是授权工商机关查阅、复制权。
3、采取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法条时,要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
(二)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要严格执行法条所确定的范围、对象和措施,不能擅自扩大或改变。
(三)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1、应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领导书面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局领导一般包括局长和副局长,不包括纪检组长。但是,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
34
《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采取查封、扣押、查询帐户、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等措施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是指正职负责人,以及被指定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未被指定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无权批准。依据《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采取责令暂停销售、查封、扣留措施以及收缴侵权包装等措施的,也应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2、经局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制作相关的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只有在确实情况紧急,经书面请示程序有误办案,经局领导口头批准或事先授权,方可先行制作文书采取强制措施,但事后应尽快补办有关书面审批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上注明。另外,依据《禁止传销条例》采取查封、扣押、查询帐户、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措施,必须事先经领导书面批准,不能补办手续。 3、实施强制措施时,应依法送达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查封、扣押、责令暂停销售、先行登记保存财物的,要当场清点,开具财物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交当事人一份。采取查封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加封封条,就地由当事人或保管人保管(保存)。不过,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案件时,如果是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而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