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7天;
⑵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一般不超过15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15日; ⑶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临时扣留营业执照,不得超过10天。
⑷依据《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采取查封、扣留,不得超过1个月。
⑸经查明被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要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同样要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县局领导书面批准,再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五、调查终结送审报批阶段操作要点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送法制机构核审。法制机构核审后,准备作行政处罚的,由办案机构送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 (一)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要点
A、调查终结报告的正文部分,应当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及批准机关、办案人员的组成、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 二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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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违法事实及证据。
四是案件性质。即指定当事人行为违反哪些具体法条,构成何种违法行为。
五是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对所建议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应作必要的说明,并要符合省局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办案人员之间对处罚建议有不同意见的,也应一并叙述。
B、调查终结报告的尾部,由办案人员签名及时间,无需加盖办案机构印章。
如果是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经局领导审定后,在调查终结报告后面增写“本局意见??”等字样,加盖局公章。 (二)案件核审问题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核审后,提出修改、补正、纠正意见的,办案机构如果同意法制机构意见,就应当按核审意见修改、补正、纠正后,重新送审;办案机构如果不能与法制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应当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的操作要点
(一)必须经法制机构核审,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后,方可告知当事人。
(二)告知当事人的处罚建议,应当与局领导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上批准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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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告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书面告知的,应当直接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达,只有在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期限为3天,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计算。采取挂号邮寄方式告知的,以及公告方式告知的,自邮寄之日或公告之日起,超过15天,当事人仍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在此期限之内,如果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放弃权利的,不能作出处罚决定,更不能送达处罚决定书。
以上3天或15天的陈述申辩听证期限,不包括签收、邮寄、公告的当天。最后一天如果是节假日的,则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期限应当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处罚决定也只能在节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后作出。 在陈述申辩听证期限内,当事人未作任何表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交待此程序事实,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请当事人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备注”栏签名盖章确认此事实(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由办案人员进行备注)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听取并进行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办案机构改变原事实认定、证据使用、法律依据及定性处罚建议的,应当重新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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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机构核审,再报局领导批准新的处罚建议,并再次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七、作出处罚决定阶段的操作要点
(一)应当使用处罚决定书拟文稿形式,请局领导签发处罚决定书,该拟文稿应装入案卷。
(二)局领导签发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应当是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之后,或者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之后,或者是陈述申辩听证期限届满之后。
(三)局领导批准的处罚决定,应当与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批准的处罚建议一致,还要与最后一次告知的情况一致。
(四)局领导签发处罚决定书后,到法制机构领取文号,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局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交待证据,介绍案情时,“五何”要素不能缺;我们执法机关履行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以及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等程序性事实,也应当交待清楚。
(六)处罚决定书不能出现涂改情况,引用法条以及处罚决定用语务必准确。
——曾有人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写成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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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写成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七)处罚决定书应当向当事人当场宣告并交付给当事人,不能当场宣告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自送达时起,处罚决定才依法成立。
1、直接送达的,应当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当事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签收人,应当是有权签收的组织或人员。当事人是组织的,其收发部门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有权签收;收发部门包括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机构及人员。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签收。如果签收人不是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有材料说明该签收人的身份和签收资格。 留置送达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文书当事人或其代收人的收发部门或住所,即视为送达。见证人不愿签名盖章的,也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予以注明。
2、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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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有采取以上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才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的,视为送达,但要在案卷中注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及经过。
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也可以是在工商机关公告栏或当事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当然,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告的方式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处罚决定执行阶段的操作要点
(一)收缴罚没款,应当是在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之后。
(二)除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经局领导批准先行处理的之外,对没收的其他物品,应当在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后,在3个月内处置完毕(需要延期处置的,应经法制机构审查,报局长批准)。
(三)处置没收物资,应当由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法制机构审查同意,报局领导批准,由办案机构具体实施,法制、纪检监察机构临场监督,并要制作没收物资处置清单。
(四)处置没收物资的方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除依法应当销毁的外,应当按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专项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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