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基层执法办案谈 - 图文(6)

2020-08-23 23: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B、各类证据的形式要件及调查取证可采取的策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可以收集以下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不同的证据特点不同,证明力也不同。调查取证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具体策略,并公正规范地操作。 (一)总体要求

证据来源应当真实合法。按照要求,实施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调查、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因此,所有的笔录类材料,包括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勘验笔录,都要如实记载在调查或检查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表明了执法身份,执法人员本人要在笔录上签名。由我们执法机关依法制作其他证据材料,以及依法调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均应当注明取证时间和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签名,由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应当由出证人签名或盖章。 基层执法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有:

1、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上未记载亮证执法情况,或者只记了一个执法证号;调查人员本人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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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上签名,或者只有一个调查人员签名。

2、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未让出证人签名(出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予以注明),或者未注明取证时间和取证人员。 (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要求

询问调查笔录,是我们在执法中最常用的证据形式,也是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主要的表现形式。当然,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也可由证人或当事人自己书写材料,或者在听证会和诉讼开庭时当场陈述。

1、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回避权,并应记入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末页签名未顶格时应将空格划掉,并让其写明“以上记录属实”等字样;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摁手印确认;调查人员本人也应在笔录最后一页上签名。 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在笔录末页注明“已向被询问人宣读,被询问人表示记录属实”等字样,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摁手印。

2、证人证言一定要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也应当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

3、当事人和证人及其他涉案人员如果有数个名称或有别名、化名、绰号的,应通过笔录等形式将其同一性确定下来。当事人、受害人、证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相互之间,如果有亲属、朋友等关系的,应通过笔录等形式将其关系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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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询问时,要讲究技巧,要区分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策略。对刁滑的当事人要步步为营,除非已有确凿的证据,否则要尽量避免单刀直入。当事人有意作伪的,应针对其暴露出的疑点进行询问。

5、制作笔录的用语,应尽量简洁、准确、规范,要有逻辑性,尽量不要给人留下钻空子的机会,更不能令人感觉存在诱供、逼供问题。同一个当事人或证人对一件事的叙述应当一致,如有出入,应确定以何为准。

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者以点头、摇头、摆手等肢体语言作答的,以及回答吞吞吐吐等情况,也应如实记录。对用方言土语作答的,应当注释清楚。

比较常见的问题有:⑴一次同时询问两个以上当事人或证人;或者数份笔录由相同的两位办案人员询问且询问时间大致相同,明显存在一次同时询问两人以上或者一位调查人员单独询问的问题。⑵笔录涂改处未让被询问人签名或捺手印确认。⑶被询问人末页签名未顶格时应将空格划掉。⑷对同一件事,被询问人前后说法不一致,既未让其本人确定以何为准,又未调取其他证据来印证。⑸有开始询问的时间,却未记明询问结束的时间。(外地曾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据此称执法机关对其非法拘禁,取证违法。)⑹证人和当事人的身份不明。

(三)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的要求

在基层执法中,很多人过分倚重询问调查笔录,不太重视通过现场检查笔录来固定证据。其实,现场检查笔录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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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非常有效的证据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一般的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因此,对有发案现场和违法经营现场的,以及需要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检查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由当事人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见证人签名;调查人员本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检查时间和检查地点要精确填写,尤其是违法经营现场要记明精确的街道、村组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应将其与邻近的标志性建筑联系起来。当事人栏要尽量准确地填写其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不能将单位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记为当事人;当事人本人不在现场但其雇员在场的,可根据该雇员的交待记录当事人情况,注明是根据该雇员所述,并由在场雇员签名确认检查情况;确实无法当场查清当事人的,如实记载。

要按照检查过程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及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记录时,既要对现场有概括性的描述,更要突出重点记录可能与违法活动密切相关的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可能与违法活动相关的货物、标签、宣传单、合同、发票、购销凭证、记帐单、帐本等物品的,要立即采取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复制、拍照、录像、录音以及抽样取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并要将采取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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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拍照、录像、录音以及抽样取证的情况,如实在检查笔录中记载,尤其是相关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及其所附的图文情况,要尽量记清楚。现场经营人员以及消费者等其他人员的言行情况,只要可能与案情有关的,也要及时、准确地在检查笔录中予以记载(能够同时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与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相互印证就更好了)。现场发现电脑的,应迅速开机查看是否存有与案情有关的文档,如有,立即采取扣留主机、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拷贝文档等方式固定证据,或者现场打印相关文档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此情况也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予以记载。

现场查获非法收购的粮食、倒卖的文物等需作没收处罚或需采取收缴措施的非法财物或违禁物的,就更要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形式,确认该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物品的所有人或责任人——违法行为人为了逃避进一步的处罚有可能丢车保帅,拒不承认自己是相关非法物品或违禁物的所有人或责任人。

2006年第22期《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第53至55页,刊登的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张涛同志所写的《一年后再看“家乐福虚假宣传案”》,很有意思,建议大家仔细看看。 (四)书证、物证的要求

对于书证和物证,应尽量收集原件和原物,由提供人在书证或物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要注明取证时间和取证人。提供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收集原件、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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