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人险[1983]49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11)

2020-11-27 10:58

(三)关于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方面的问题

40、问:已婚职工要在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其路费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部分可以报销,其标准工资的基数应如何计算? 答:在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报销路费时,应将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加入标准工作一并计算。

41、问: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以一同探望岳父母,其路费怎样报销?

答:双职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原则上可按同去一地的往返路费,报销其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但不得只选择远距离而不去近距离的探望地点,各单位在给假期和报销探亲路费时,要严格掌握探亲地点和远近平衡(即以两个四年平衡计算,例如:男方父母家居北京市,女方父母家居乐山市,第一个四年女方可随同男方去北京市探望公婆,第二个四年男方可随同女方去乐山市探望岳父母而不能只选择北京作为探亲地点),以免增加财政开支。如双职工不是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则可按各自应探望自己父母的路程计算报销路费。

42、问:职工探望的父母分居两地的,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答:职工探望的父母分居两地,如两地为顺路同方向的,可准予报销较远一地探望父亲或母亲的路费;如两地不顺路不同方向的,可报销他们实际去探望父亲或母亲一地的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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