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人险[1983]49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9)

2020-11-27 10:58

但探亲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33、问:已婚职工因往返路途较远等原因,要求两年合并一次探望配偶,是否可以?

答: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一般不提倡两年合并探望。如有特殊情况,本人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两年合并探望一次,但探亲假期为六十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34、问: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结婚,是否还另给婚假?

答:可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

35、问:女职工请了产假,在当年可否再享受探亲假?

答:女职工因生育而享受的产假待遇,是国家对妇女的照顾;而探亲假规定是解决职工与配偶团聚的问题,这是两种不同的假期制度,因此,凡是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即使当年请过产假,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不过,各单位在具体执行时,最好将女职工的探亲假与产假合并安排。这样既便于各单位更好地安排劳动力,又有利于女职工产后得到较多的休息。

36、问:在探亲期间,因病而超过了假期,怎样处理?

答: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在探亲假期已满,确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向原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公社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按照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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