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府发[1981]60号文件的规定,进藏职工享受休假制度,可以利用休假期间回内地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不再享受探亲制度。因此,我省职工不再享受进藏探亲的待遇。
(二)关于探亲假期方面的问题
29、问:《探亲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探亲规定》应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执行,即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职工在三月十四日以前探亲已满十二天假期的,应按原来的探亲规定办理,不再改按《探亲规定》执行。
30、问:按《探亲规定》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假期应如何计算? 答:已婚职工具备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条件的,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在计算时,应从《探亲规定》公布之日起计算,例如:已婚固定职工在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以前,工作已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即可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至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四日期间,安排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31、问: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何时起享受已婚礼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的每四年内,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32、问:探亲假期能不能分期使用?
答:职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个别职工因特殊情况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可由行政领导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