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问:职工同父母亲、配偶分居三地,又是顺路同方向的,其中有一年可以享受既探望父母,又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答:职工同父母亲、配偶分居三地,又顺路同方向的,探望父母的配偶的假期可合并使用,并按较远一地给予路程假,但在报销路费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报销。例如:职工在成都市工作,配偶住广元县,父母住宝鸡市,成都市至广元县的往返路费全部报销,广元县至宝鸡市的往返路费,只报销其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如果父母住在广元县,配偶住在宝鸡市,其成都至宝鸡市的往返路费可全部报销。
44、问: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否按探亲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答: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并按其各方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
45、问:父母是多子女,其居住地点不固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和路程怎样计算?
答:应以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为准,给予路程假和报销其按规定应报的往返路费。如探望父母实际去的地点,近于父母常住户口地点的,则应按实际去的地方报销路费;反之,超过父母常住户口地点的路费,应由个人负担。和父母亲同一居住地(常住户口)的子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