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合理,对漏项和不足的应补充。
(2)按自然节点、运距等,根据施工时序情况,分析主体设计中土石方调配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3)分析主体设计对工程弃土弃渣的利用情况,提出弃土弃渣的综合利用方向(本项目加大利用、邻近项目调配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永久弃方。弃方中应将弃土和弃石(渣)分别堆放。
5.3.4取土(石、料)场设置分析评价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分析评价取土(料)场设置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重点按下述逐条进行分析评价:
(1)是否位于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2)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3)是否避开城镇、景区和交通要道的可视范围。 5.3.5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场设置分析评价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分析评价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场的设置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认可。
(1)影响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安全的。 (2)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 (3)影响行洪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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