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布设在流量较大沟道,未进行防洪论证的。 5.3.6施工方法(工艺)分析评价
分析评价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的施工方法(工艺)是否满足减少水土流失、减少扰动范围、减少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先拦后弃等要求。对于本阶段主体设计中尚未涉及施工方法(工艺)相关内容的,应明确水土保持要求。
5.3.7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
应按分区,从表土剥离与保护、截(排)水与雨水利用、地面防护、弃渣拦挡、边坡防护、植被建设等方面,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5.3.8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通过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的界定原则,将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并明确其位置、结构类型、规模,给出工程量及投资。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参见附录3。 5.4结论性意见
(1)应明确以下结论:
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结论。 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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