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的主要制度(4)

2020-11-29 00:23

七、监理内部会议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副总监理工程师)定期(一般为一周,或一旬)召开监理部内部的监理例会,检查本周(或本旬)监理工作,沟通情况,商讨重点、难点问题,布置下周(或下旬)监理工作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监理业务水平。会议应有会议纪录。

八、工地会议制度

监理进驻工地后,应建议工地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工地例会和监理工地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参建各方派员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也可由建设单位负责人主持或由总监和建设单位的负责人联合主持。总监应组织编写由监理部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重要会议纪要须经与会各方负责人签认后方可分发。

(一)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二)监理工地例会。监理部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工地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三)监理工地专题会议。监理部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工地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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