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值班记录》,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十二、 收发文登记制度
(一)监理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承包商、设计单位、质监站等部门的往来文件,必须建立收发文登记台帐。
(二)设计文件的签收表格采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附录E表JL28;其它监理收文登记表格采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附录E表JL41。
(三)监理发文的登记表格采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附录E表JL40 ,监理发文除设立登记台帐外,还应由收文单位负责人(或收文单位指定的资料接收人)在监理部存档的原件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十三、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一)监理部在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当工程质量出现严重缺陷或工程质量严重失控,工程款支付在参建各方出现严重分歧,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及发生重大的工程变更时,应及时向公司技术发展部书面报告。
(二)监理部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监理部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