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公司技术负责人报告,并批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十四、 工程计量签证制度
(一)监理工程师应对已完工程项目及时进行工程计量,并对计量结果进行签认。
(二)工程计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
(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且质量保证资料和质量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三)工程计量的程序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6.4.2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十五、工程款支付签证制度
总监应负责组织监理工程师,按施工合同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6.4.3条至第6.4.12条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总监签发付款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