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工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实际,特制定合肥工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由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并且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的事业经费。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与使用应有利于形成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科学研究氛围,有利于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四条 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培育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中青年科技创新群体;培育支撑安徽省十二大战略新兴产业等所需核心技术;适度支持基础学科的发展以及青年教师、引进人才及在校学生等在科研领域里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和使用方式;科学技术研究院科学研究处负责组织非学生类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评审、立项和考核等工作;学生创新项目由校团委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在学校财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