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以收回,并作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科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工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有相悖之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科学研究处解释,有关财务管理部分由财务处解释。原《合肥工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09]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