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十九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学校所有,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该资产和成果进行管理。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含汽油费)。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