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3)

2021-01-20 09:24

合肥工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提供近期关于该自主科研项目内容的检索查新报告。凡是在学校其它项目得到资助的,不重复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无疑议后,学校科研处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申报立项时间:引进(选留)博士专项,分别在每年的四、十月份两次申报立项;重大项目(专项)培育、科技创新群体培育、学生创新等项目在每年五月份申报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及经费预算书。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学校科研处分类对其进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预定研究任务时,课题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可适当延长研究期限,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由于承担者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运行和完成的,学校科研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为校级,科研工作量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科研工作量核定暂行办法》核定,但在评定职称时不计科研业绩。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以适当形式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英文应注明为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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