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研究期限两年以上的项目研究经费原则上分两个批次拨付。首批经费于项目立项后一周内按总资助经费的60%拨付,项目正常运行的,余额在项目运行期的第二年年初拨付;青年教师基金项目、引进(选留)博士专项和学生创新项目,实行一次性资助;创新群体培育项目经费拨付按合肥工业大学“中青年科技创新群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按项目执行年度结算。
项目执行当年度预算经费有结余的,结余经费可结转到下一个执行年度,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年度预算调整。但劳务费、咨询费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结题后,若经费仍有结余,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