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第二条 家庭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服务为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服务,包括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以及其他有偿家庭服务活动。第四条 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挟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家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直接与家庭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第三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2、国家政策
二○○六年二月九日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 鼓励发展居家老人服务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
3、国家标准
《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规范(试行)》
《家政服务国家标准草案》未正式实行。
《家政从业人员资格等级标准(试行)》
4、行业自律及公约
2005年8月1日,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发布实施我国首个家政服务地方标准《家政中介和服务规范》。
北京“十五”期间研究出台《北京家政服务业行业公约》
北京2007年3月15日实施《家政服务通用要求》,是北京首个家政服务地方标准。内容包括: 家政员服务要求 初级家政员能使用燃气灶具、电饭煲,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