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标准调整机制, 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提高生活困难妇女享受社会保障水平。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妇女实行应保尽保。
9. 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通过制定优惠政策, 完善救助服务转包、财政资金补贴、 税收优惠等制度, 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 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 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针对妇女的专项救助基金, 作为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为不同群体、不同类型的困难妇女提供帮助。
10. 为老年妇女提供社会保障。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增加老龄事业投入, 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 推广社区养老, 倡导邻里互助式居家养老, 增强社区养老的照护能力和心理支持水平。 加快老年公寓、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建设, 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提高老年妇女的生活质量。
11. 为残疾贫困妇女提供社会保障。 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落实残疾贫困妇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 建设残疾人“ 小康 阳光庇护中心”, 开展扶残助残专项行动。 将残疾贫困妇女危旧房改造优先纳入困难群众保障性住房救助体系, 完成农村残疾贫困家庭危旧房改造任务, 将城镇低收入残疾妇女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12. 提倡实行家务劳动社会化。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提供家庭服务,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发挥自身优势, 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 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在社区优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