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避免恶意竞争
股权基金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如遇与其它投资机构共同竞争同一投资机会,应当秉承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诋毁对手、哄抬价格、过度承诺、恶意降低投资条件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第十七条
避免商业贿赂
股权基金向为其介绍项目的机构或个人支付的介绍费等报酬,应当列支为股权基金的管理费用成本,并要求对方开具合法发票,不应在账外以现金形式向该等机构或个人非法支付报酬。
除非已向拟投资企业披露,股权基金不得为获取投资机会而向拟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支付介绍费、中介费或任何其它报酬。
股权基金应禁止其从业人员或其被投资企业索取或接受任何非法现金回扣、物质报酬以及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避免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避免利益冲突。如果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多支投资方向相同或类似的股权基金,基金管理人应秉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各个股权基金之间合理分配投资项目。基金管理人自身亦应严格遵照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要求为基金寻找投资项目,不得从自身利益出发,未按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要求取得许可或未经投资人认可,径行直接介入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储备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逐步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将一些符合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领域,但投资时机尚未成熟的项目作为储备项目,以供股权基金未来投资之用。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
(一)投资估值方法及标准
合理的企业估值是股权基金投资的重要前提之一。选择估值方法应结合行业及市场发展态势、拟投资企业发展阶段、拟投资企业现金流状况等相关情况。基金管理人可选择现金流折现法、市盈率法、重置成本法等不同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