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的,该内部管理机构对投资人负有受托责任,接受投资人监督;股权基金委托第三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该基金管理人依据其与股权基金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对股权基金负有受托责任,接受内部管理机构的监督,但内部管理机构仍需对投资人承担最终受托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2)积极参与制定拟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拟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基金披露基金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4)定期编制并向股权基金呈报经过独立审计机构审核的会计报表;以及(5)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它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勤勉、忠实并且审慎尽职地履行其职责。在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变化(如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重要管理团队成员发生变动)或其它可能严重影响投资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投资人进行沟通,并根据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责任妥善处理该等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量避免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产生任何利益冲突。如果任何利益冲突已经产生或者不可避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及时地向投资人披露相关信息,并本着合理、公平的原则依照股权基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及时处理该等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内部职业行为准则,明确要求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职员按照内部职业行为准则的要求,履行对投资人的受托责任。
第六条 投资人资质
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应是具备一定资产实力以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并且应具备股权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符合投资人自身行业主管部门的特定要求,并获得必需的投资许可。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或相关协议另有约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基金的投资人需具备以下资质:每一位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应拥有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并且其个人最近两年内平均年收入应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上述净资产不包括该自然人的常住住所的价值; 各机构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资质应符合其自身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视适用情况),应具有和其投资额相匹配的资产规模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