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性变化时,投资人应当有权依据相应的“关键人士”②条款,获得重新考虑其出资决定的机会。对于股权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应当维持其确定性及稳定性。
(三) 透明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与股权基金投资有关的财务、风险管理、运营、被投资公司等的详细信息,保证有效地履行信义义务,并使投资人能够就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修订等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同时,为确保所披露信息被合理使用,投资人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投资人参与
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约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股权基金的运作应贯彻本指导原则规定的透明度原则。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确保投资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同时也可规定投资人的保密义务。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采用有限合伙制的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不应参与股权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决策。除非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另有约定,采用公司制的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一般也不应参与股权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决策。
股权基金应设立一个由投资人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委员若干名,全部或大多数由投资人委派。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明确约定咨询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命和更换以及具体职责。投资人咨询委员会的一般目标包括:(1)在不过分增加基金管理人的负担的情况下,适当地履行咨询职责;(2)在保证相互信任和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建立投资人可以参与讨论共同关注议题的开放性商议机制;以及(3)为投资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作为股权基金的咨询机构,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通常包括根据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行使管理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股权基金的利益冲突、估值、投资豁免、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提请讨论的其他事项以及涉及投资人权益的其它重大事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咨询意见。
② “关键人士”指在基金的募集、投资与管理等重大决策中发挥关键作用的管理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