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估值时应同时避免因估值虚高而引起的估值泡沫问题以及因估值过低而导致的企业融资受限问题。
(二)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分析并对运用股权基金资金对外投资等相关事宜进行决策。
1、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人员组成。投资人一般不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担任职务,但是经基金管理人同意,投资人可以委派一定数额的无表决权的观察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应设主席一名,委员若干名,所有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原则,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投资人权益积极开展工作;(2)具有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及行业经验;以及(3)能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其委员职责。
2、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需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调研,并准备相关调研分析文件资料。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讨论。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确保全面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对各方意见均应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及分析,保证会议公平、公正地召开,并最终得出客观公正的会议结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项目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权基金法律文件有关投资方向、投资限制、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等的规定,不得违反与投资人约定的既定投资原则。
(三)投资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合理的投资程序,其每一投资都应严格按照投资程序作出,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质量。投资程序一般应包含以下环节:项目搜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