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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五)石墨制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如需使用前在现场装配安全附件,应在石墨制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气密性试验报告中注明装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进行现场气密性试验;
(六)气密性试验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保压30rain,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 第三节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
第五十三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成形和粘接工艺应当按《玻璃钢压力容器成形和粘接工艺评定》(见附件6)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十四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成形和粘接工艺规程应当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编制。石墨制压力容器粘接浸渍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每一个粘接剂配制批次应制备一块粘接试件,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第五十六条 制作模具的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具有足够的尺寸稳定性; (二)能受成形和固《b时所产生的压力载荷; (三)能抵抗树脂胶涠的浸蚀。
第五十七条 制造单位应对实际的粘接情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粘接的粘接剂其性能不应低于内衬层树脂的性能; (二)接管和筒体的粘接处应当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补强; (三)固化时间和温度应符合工艺要求;
(四)采用纤维缠绕时,应当使内衬具备工艺规定的厚蜘硬度,以保证缠绕角度和 缠绕张力;
(五)内衬层必须能完全延伸到压力容器所有开孔处(插入式金属接管除外); (六)粘接试验用层合板应当取自容器或平层合板; (七)平层合板材料应当与容器相同;
(八)采用金属材料和工程塑料制作内衬时,应当对粘接面进行机械或化学处理,保证粘接质量。
第五十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填写好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由检查责任人确认:主要检查项目及合格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内、外表面应当光滑平整,不应有杂质、纤维外露、裂纹、明显划痕、疵点、白化和严重色泽不均现象;
(二)在任意300mmx300mm面积内,最大直径为3mm的气泡不得超过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