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填,简要介绍文档的主要内容,方便文档被更多人浏览和下载。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非金属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负责非金属压 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落实,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妥善保管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制定紧急情况时的预警方案。
第七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档案卡; (二)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 (三)定期检验报告及有关的检验技术文件;
(四)改造、维修方案,质量检验报告和改造、维修情况记录; (五)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六)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七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将非金属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 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 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十四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改造或者维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改造或者维修资格。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或者维修方案应当经使用单位、具备相应设计或者制造资格单位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应当按审核报告要求进行维修或改造。维修或改造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并对维修或改造质量负责。改造或者维修后,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证。
第七十五条 使用单位改变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应当交由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安全评审,需要改造的,按第七十四条要求进行改造。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七十六条 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外部检查、内 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