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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树脂热变形温度减去19℃,两者取其中较低值。
(四)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铺层设计应当证明以下内容: 1、纤维及制品类型; 2、树脂体系及配比; 3、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 4、成型工艺(含固化工艺); 5、树脂及不溶份的含量(质量比)。
第二十七条全塑料制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应符合本规程和HG20640《塑料设备》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塑料材料的使用极限温度根据HG20640《塑料设备》中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材料标准中规定的极限使用工作温度进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做详细的记载。
第四章制造和现场组装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三十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装,下同)单位应当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制造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全面负责。
第三十一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4级压力容器范围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第三十二条制造单位制造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其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设置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竣工图,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与实际产品情况一致,并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质量证明书(见附件3)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四)安装、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