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含解释条文)(8)

2021-01-20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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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和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向非金属压力容器 用户提供合格证书或质量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机构考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已经取得证的作业人员,连续6个月未从事作业工作,或者不能完成一个正常作业工作时,应当重新考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应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制造单位应当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技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钢制部件受压时,钢制部件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的要求应当符合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第三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单 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

第三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 上岗。检查人员应当对实际的操作工艺参数和制造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或者出 具检查报告,对检查结论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监督作业人员做好各种施工记录。 第二节 石墨制压力容器

第三十九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粘接和浸渍工艺应当分别按《石墨粘接工 艺评定》(见附件4)和《石墨浸渍工艺评定》(见附件5)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四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的粘接工艺规程和浸渍工艺规程及材料修补工艺规程应当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编制。石墨制压力容器粘接浸渍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材料进行修补应当有详细记录,其内容至少包括粘接型式、粘接部位尺寸、材料牌号、生产厂商、粘接工艺参数(接头间隙、表面质量、凝固温度和时间等)、粘接操作人员及修补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 受压石墨元件存在粘接接头时,应当同时制作粘接接头试件。 第四十三条 粘接接头试件与试样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 (一)试件的材料应与容器用材料同牌号同厂家;

(二)试件、试样的尺寸及其加工、试验、评定按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

(三)试件的粘接应当由粘接该台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人员完成,并采用与其粘接相同 的条件与工艺。

第四十四条 受压钢制壳体的检验,应当满足GBl50《钢制压力容器》或GBl51《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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