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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怀疑的。
第十三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满 足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具体的要求见附件1。
制造单位自制受压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树脂、粘接剂等)的,也必须符 合本规程的要求,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首先应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规 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 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国内相应标准的技 术指标。
第十五条 对于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外没有应 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 试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应当进行标记移植,在制 造过程中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 设计单位的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更改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归档备查,并在 竣工图上标明。具有设计资格的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有使用经验, 且在证明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方可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设计
第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设计许可,并在所批准的类别和品 种范围内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 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非金属压力容 器设计单位不得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非金属压 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 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 力容器。
第二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特性表; (二)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 (三)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