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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非金属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并接受当 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七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为1年。当定期检验发现有缺陷需要监控使用时,下次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检验或维修人员在进入非金属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或维修前,使用单位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严禁人员进入。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八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0条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非金属压力容器上。
第八十二条 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有碎片飞出。 第八十三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安全附件的选用、安装、质量、调试、校验等要求,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4年9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