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补充规定”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实行报监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三十日之前,根据相关要求,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严格实行质监受理、办理制度。 2、核查施工、监理等主要技术人员资质、人员及设备到位情况,审
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3、 按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实施巡查质量监督。
4、 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对质量进行鉴
定,出具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5、 依据临交发【2008】114号“关于印发《临湘市交通建设工程
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使支付监督程序:资金支付按工程进度拔付的原则,业主单位按进度计量申请工程款,填写资金拔款单,由计划、质监、财务签认,主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字拔付。最终拔付须有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合格证书。质监部门具有计量支付的建议权。
七、关于收费
岳交【2008】5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明确:交通主管部门应为各县(市)区交通建设质监督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各县(市)区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在监督过程中非常规试验检测及交、竣工验收中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标准计取,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收费标准附后:湘交财会字【2007】548号《转发物价局关于制